2008年6月9日4时30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14-92637号变型拖拉机沿226省道由南向北行使至大丰市裕华镇农贸市场门前路段,与前方一名步行的流浪乞讨人员(未知名男性)发生碰撞,致该流浪汉摔倒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为维护被害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利益,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案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该案开辟了盐城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先河。
2008年6月9日4时30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14-92637号变型拖拉机沿226省道由南向北行使至大丰市裕华镇农贸市场门前路段,与前方一名步行的流浪乞讨人员(未知名男性)发生碰撞,致该流浪汉摔倒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为维护被害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利益,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案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该案开辟了盐城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