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某镇村民张某某承包了原该镇5.87亩土地,并取得了人民政府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99年秋,因其妻患病不能耕种,其承包田中的3.2亩土地由村民小组长交给同组刘某某种植。其妻病逝后,张某某于2008年想收回承包地,但遭到刘某某拒绝。2009年7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某某将2.6亩承包田返还给张某某。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刘某某不配合,该案未得到有效执行。期间,张某某不断上访,写信给中央领导,行为过激。2010年4月2日,刘某某不服判决向大丰检察院申诉。我院民行科收到申诉材料后,通过调阅卷宗、与法院承办人员对接等方式,掌握了案件情况。鉴于双方当事人系同村村民,为钝化矛盾,民行科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喻之以法。在检察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起长期结怨的案件得以平息。
“执行难”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的要求,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与大丰市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执行案件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人民法院邀请监督”、“当事人申请监督”、“检察院主动介入监督”等方式,对疑难复杂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执行案件开展法律监督,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