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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苍蝇”一起打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5起重大典型腐败案件
2018-05-16 17:38:00  来源:
 “老虎”“苍蝇”一起打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5起重大典型腐败案件

2015年5月21日上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通报201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了一批检察机关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例。
2014年至2015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876件2162人,其中,立案侦查原县处级以上干部214人,原厅级以上干部32人,查办要案之多、比例之高,创近年新高。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1851件,大案比例为98.7%,大案率连续多年居全国第一。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04亿余元。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的产物,是腐败的典型表现,社会危害性大,直接关乎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此次公布的典型腐败罪案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力度,取得的反腐实效。也通过个案发布,警钟长鸣,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大步迈进。

用“奖金”给腐败披外衣
——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受贿、滥用职权案

张引利用担任区委书记的权力之便,滥收滥发“奖金”,数百万元被他收入私囊。
基本案情
张引,男,54岁,江苏省涟水县人,徐州市第十四届政协委员,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中共徐州市泉山区委原书记。2013年7月8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其立案侦查。经查,张引在徐州市原九里区以及泉山区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个人及下属单位贿赂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6万余元;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发放奖金共计1000余万元,张引个人实得人民币50余万元,致使国家财产直接损失1000余万元。2014年5月1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引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犯罪特点
1、“合法”外衣,作案手段新颖。纵观张引的作案手法,无论是滥用职权决定发放“奖金”,还是收受下级单位贿赂的“奖金”,都披着“合法”的“奖金”外衣。自以为是“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给人一种就算收了钱,也是不合适的违纪行为,尚构不成犯罪的假象。
2、人员特殊,赃款来源特殊。张引案件涉及人员广泛,主要是区、街道的各级领导干部。下级单位以“奖金”名义送给张引的贿赂来源于单位财政,张引滥用职权决定发放的“奖金”来源于泉山区政府财政,都是单位的公款,因而其犯罪行为,不管是滥用职权还是受贿,都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
3、败坏了当地官场风气和政治生态。张引大肆收受下级以奖金名义的贿赂,滥用职权违规发放奖金的行为,导致整个泉山区社会风气严重浊化。做什么事情都要考虑发放奖金,下级以奖金名义给上级送钱明目张胆,公开盛行。由于泉山区奖金名目多,干部收入明显比其他区县和市级机关多,导致干部调动交流阻力很大。

犯罪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明显。法律意识淡薄是张引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作为泉山区区委书记,张引奉行的是“两面派”做法,台前大作廉政报告,幕后大肆收受贿赂,其廉政意识仅仅停留在嘴上,并未植入思想。张引的前任书记董锋因为受贿被检察机关查处,其所获取的教训仅是收受贿赂时要有“合法”的外衣,而不是给自己筑起一道廉政防线。张引在“悔过书”中说:“自己是心存侥幸,希望通过‘合法’的外衣为其腐败变质找说法。”
2、学习流于形式,理想信念缺失。张引在“悔过书”中谈到:“学习党内文件一目十行,党纪法规当成摆设,培训当成休闲放松。”学习流于形式,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思想上没有了是非界限,心理上没有了敬畏感。置法律于不顾,放纵权力,拿党纪国法当儿戏,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3、私心私欲膨胀,过度追求金钱。张引担任区委书记后收受钱物一年比一年多,扭曲的价值观、人生观让其偏离了人生正确的轨道,让其利欲熏心、自私贪婪。
4、宗旨意识萎缩,价值观念扭曲。看着那些老板住豪宅开好车,穿名牌出入高档会所,灯红酒绿纸醉金迷,既有经济地位,又有政治地位。比比自己,没日没夜地加班,每个月就拿这点工资,觉得太亏了。心理失衡,价值观念扭曲,使得张引在金钱的诱惑下一天天丧失了爱民之心、为民之情,最终蜕变成为一名只知道追求金钱、享乐的腐败分子。

妻子、情人、儿子“代收钱”
——镇江市原副市长李卫平受贿案

李卫平受贿金额近600万元,大部分由其情人、儿子等人“代收”,是典型的利用特定关系人受贿犯罪。
基本案情
李卫平,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江苏扬中人,研究生文化,镇江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2014年5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李卫平利用担任淮安市委常委、涟水县县委书记、镇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江苏某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上海某集团董事长薛某某、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潘某某等19人所贿赂的财物,计折合人民币587.6928万元,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2014年12月25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卫平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扣押赃款予以没收。李卫平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犯罪特点
1、主要犯罪事实发生于身居一把手岗位,受贿时间相对集中。李卫平受贿犯罪行为多发生于其担任涟水县县委书记的2006年至2012年间,作为该县一把手,李卫平大权独揽,对土地、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的决定权基本一人说了算,从中进行有选择的权钱交易,受贿时间多数集中在春节、中秋节等节假日之时,对行贿受贿行为进行粉饰。
2、多数犯罪行为是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贿赂方式多样化。李卫平直接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较少,有时行贿人直接将财物送到他手上,他还会安排人退还,其涉嫌受贿的事实中,有250万元是通过授意企业老板“支持”其情妇企业为名,由其情妇收受。100万元是通过其儿子收受,企业老板以资助其出国留学为名行贿,其余大部分是通过其妻子收受。
3、涉案金额及单笔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李卫平受贿金额近6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单笔受贿超过百万元的就有三起。仅收受陈某某、朱某、薛某某等5人的贿赂数额就达近500万元。大部分的财物是少数的行贿人送的,但帮助这些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也较大。
4、行贿人多为交往频繁的“朋友”、“座上宾”。对一些机关干部和不熟悉、不信任的人送的财物,李卫平一般不收,即使当时拒绝不了收下了,也会安排人退还。其主要行贿人中,多为被其视为朋友的“座上宾”,经常一起聚会吃饭,有的还是家中常客。就是在和这些企业老板的长期亲密接触中,李卫平产生了攀比心理,认为“朋友”给的钱物,拿了应该没什么问题,从而一步步迈向了犯罪的深渊。
5、受贿行为随着任职时间的延长而增多。随着任职时间的延长,年龄的增长,感觉自己的仕途受阻,提拔的可能越来越小,渐渐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转而开始追求钱财、美色。

犯罪原因
1、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约。李卫平工作作风霸道,搞家长制,遇到事情个人说了算,在任淮安市委常委兼涟水县县委书记时,县里一些副职、乡镇、局等领导的人选多由其推荐或决定,造成其大权独揽。涟水的大小事情,只要他想管,都是其说了算,进而在权力行使中结交企业“朋友”,从而产生权钱交易。
2、心理失衡,异化的交友观将违法犯罪变成了“正常”交往。看到身边周围的人,有些学识、能力不如自己,而拥有的财富或者身居的位置超过自己,从而产生心理失衡,感觉自己提拔无望的时候,开始了对金钱和美色的追逐。感觉和一些企业老板一起吃吃喝喝,收点钱物,既有面子也有成就感。渐渐地产生了一种错误的观点:收“朋友”的钱是正常的,不算什么。
3、扭曲的责任感使其对以权谋私的行为找到借口和安慰。李卫平希望作为一个男人,作为父母的儿子、妻子的丈夫、孩子的父亲、情人的靠山,有责任让自己的家人、情人过上更好的生活,过得更加体面,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想法更加强烈,有人送钱时便笑纳。
4、不良嗜好、私生活的不检点将其拖入更深的泥潭。李卫平工作之余热衷于在各种酒场应酬中来往奔波,有时甚至一晚七八场酒。常言道:酒为色之媒,而使其不惜让企业老板重金支持的情人也正是在一次次的推杯换盏、眉来眼去中勾搭而成。向其行贿的人员中也多是这些酒肉朋友。有了情人后,更是受贿数额单次就超过百万元,使其在犯罪的泥潭陷得更深。

收了钞票收房子,下注赌博也受贿
——吴江市商务局原局长倪海江受贿案

倪海江长期担任基层“一把手”,监督缺失,肆意妄为,受贿方式多种多样。
基本案情
倪海江,男,1956年9月出生,汉族,苏州市吴江区人,大专文化,曾先后担任中共吴江市平望镇党委书记、吴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吴江市商务局局长(副处级)。2013年7月15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经查,倪海江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折合人民币247.6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4年8月2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倪海江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倪海江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犯罪特点
1、长期担任基层主要领导。倪海江先后在盛泽镇、平望镇担任副镇长、副书记、镇长、书记长达10年,后又长期担任吴江区商务局局长,长期分管或主管招商引资等工作,在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同时,也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捞取好处。
2、作案持续时间长、单笔金额大。自1999年至2013年春节,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倪海江持续收受多人多次贿赂,从过年过节收受一两万元,到后来一笔收受5万元、10万元,受贿金额越来越大,其收受的最大三笔贿赂均达20万元。
3、作案手段多样。在基层任职的过程中,倪海江每年都收受不同人员给予的贿赂款,且其受贿的方式不一、收受财物多样。倪海江曾以电话下注赌博的形式收受某老板贿赂,建自用别墅时接受秦某某为其免费打桩,受贿财物不仅仅有人民币现金,还有港币等外币和名牌手表等贵重物品,甚至还收受了某老板所送的一套店面房。

犯罪原因
1、学习教育流于形式。正如倪海江本人在“悔过书”中所言,廉政学习教育流于形式,攀比心理严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作祟等主观因素,导致其将组织赋予的权力逐渐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久而久之逐渐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从接受小礼品开始,逐步发展到收受购物卡、现金等财物,并且数额越来越大,从而陷入犯罪的泥潭。
2、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资本。倪海江本身是贫苦家庭出生,从小过着非常艰苦的生活,但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随着职务的不断变迁,所掌握的权力越来越大,交际圈也越来越广,倪海江逐渐把组织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资本。
3、对基层主要领导干部缺乏有效监管。首先,当前上级监管采取的听取工作汇报、民主测评、离任审计等方式,实际监管效果不佳,工作报告往往报喜不报忧,查摆问题抽象模糊,流于形式;民主测评走过场,“好人主义”盛行,测评结果无法反映真实情况。其次,领导班子没有真正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决策缺乏民主科学,班子成员之间缺乏相互监督,往往都是“一把手”说了算。再次,在事关群众重大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问题上,群众没有有效的发言和监督渠道,导致决策暗箱操作,乡镇基层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有恃无恐。
4、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考核机制不完善。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停留在GDP总量、招商引资数量、投资增长等表面的经济指标上,对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的重视不足,对投资项目的运行过程和综合效果缺乏管理和评估,导致个别基层领导干部急功近利。通过所谓的“招商引资”,既能在明里获得“政绩”,又能在暗里非法谋利,可谓明里暗里两收其利。

犯罪危害
1、带坏了当地干部作风,损害了基层执政基础。倪海江长期在基层担任主要领导干部,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其肆无忌惮的受贿行为对其他干部产生了“示范”效应。倪海江甚至和梁品庭、李海兴两名班子成员,共同以电话下注赌博的形式受贿,在其落马之后,梁品庭、李海兴也相继被查处。这种班子成员集体“塌方式”腐败给当地执政环境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干群、党群关系,严重损害了党的基层政权的执政基础。
2、影响了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倪海江在担任乡镇一把手的过程中,长期以权谋私,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缺乏可持续规划,土地出让随意性大,造成了某些老板违规拿地或圈地后坐等升值,然后再高价转让的不法现象。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见“财”就收,逢“人”就要
——睢宁县教育局原局长梁龙卫受贿、贪污案

梁龙卫把教育系统每个位置待价而沽,在工程承揽、教师招考、
教干提拔等几十个方面大搞“创收”。
基本案情
梁龙卫,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江苏睢宁人,大学文化,睢宁县教育局原局长。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被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2001年至2014年3月,梁龙卫在担任睢宁县民政局副局长、双沟镇党委书记、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891万余元,并为相关人员在承揽工程及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梁龙卫与其妻施小红共谋,利用梁龙卫担任睢宁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多名教育系统职工贿赂,合计人民币25.5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工作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另查明,梁龙卫利用担任睢宁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借该局订购服装之机,侵吞某服装店退回给该局的预付款10万元。2015年3月31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梁龙卫有期徒刑20年,没收财产303万元。

犯罪特点
1、见“财”就收,涉案款物数额巨大。梁龙卫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包括现金、购物卡、房屋、汽车、玉器、家具、字画、烟酒等,基本“来者不拒”、“见财就收”。
2、逢“人”就要,涉案人员众多。涉案人员多,窝案、串案和案中案是梁龙卫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一大特点。梁龙卫案件共涉及证人400余人,因梁龙卫案件被立案查处的有7人,这些涉案人员大多是教育局领导干部,也有教育局普通职工、学校老师、教辅用材供应商、教育工程建筑商等等。
3、从“蝇”到“虎”,涉案时间长。梁龙卫30年的工作生涯历经军队服役、县委办办事员、乡镇和教育局领导,有能力、能办事、善办事,以拿人钱财为人办事为模式,隐蔽很深。其涉及事项错综复杂,涉及人物盘根错节,具有显著的延续性。
4、遇“毛”就拔,涉及领域多。梁龙卫任职期间贪得无厌,肆无忌惮,雁过拔毛,分别在工程承揽、教师招考、教干提拔、工作调动、调整工作岗位、装修乔迁、采购器材物品、评先晋级、扩室增人、分配拨付专项资金、校庆创星级、推销杂志物品、卖校服纯净水文化用品、逢年过节等几十个方面收受贿赂。
5、见“利”忘义,社会危害大。梁龙卫任教育局局长七年来,把每个位置待价而沽,致使教职员工为了要位置、保位置、挪位置,挖空心思,用钱财投其所好,满足其贪欲,使教育事业深受其害。

犯罪原因
1、面对诱惑,放松警惕。梁龙卫面对诱惑,起初也是坚决抵制,但是在各种利益长期诱惑下,心理防线逐步瓦解,从收第一笔的担心害怕到最后来者不拒,大肆敛财,把自己推进犯罪的深渊。在“悔过书”中,他写到“我没有珍惜领导的信任,没有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没有把握住自己善始善终,而是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和管理,经受不住权力和金钱的诱惑,逐步变化、变质。”
2、爱慕虚荣,交友不当。梁龙卫在“悔过书”中写到:“有些人打着友情的幌子,透过表面虚伪的面孔,可以看到他们肮脏的内心和获利的本质。交友不当害了我,我成就了他们的今天,他们也让我走到了今天,葬送了明天。”
3、法制观念淡薄。梁龙卫在被立案查处后,仍然认为为了处好关系逢年过节收受他人所送钱物,是“正常现象”,可见其法律知识是何等欠缺。
4、内外监督不力。梁龙卫之所以收受他人所送钱物数额如此之大,重要原因是教育系统对自己的人员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有关部门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有时对老百姓举报的问题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仅仅应付一下、敷衍了事。

犯罪危害
1、造成教育资源严重不均衡。梁龙卫利用掌握全县教育资源的职权优势,在教育资源分配、人员调动方面大做文章,谋取私利,严重打破该县城乡教育资源的均衡分布,损害了在校学生的利益。
2、严重损害教育系统形象。梁龙卫贪污、受贿案件,不仅牵出教育系统人员贪污受贿案件6件9人,也带出了该县中小学教师升职调动暗箱操作等问题。正是睢宁教育系统这少数“蛀虫”,使社会公众对睢宁教育逐步失望,不断质疑批评。
3、对教育领域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教育是民生领域的重点,梁龙卫利用教育局局长的职权多次收受贿赂,并在承揽工程等方面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这些做法导致教育系统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甚至不合格,严重危及校园安全。

“清廉其表”,贪腐其中
——灌南县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汪建新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秘密受贿、高调退贿是汪建新腐败案的特点,他塑造的“清廉形象”只是为贪赃枉法打幌子。
基本案情
汪建新,男,1971年9月出生,江苏灌南人,原灌南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3年1月21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对其立案侦查。经查,2007年至2011年间,汪建新利用担任灌南县县委常委、三口镇党委书记、新安镇党委书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安排他人以编造虚假的青苗补偿费、工程款、广告费、电脑耗材费、引进外资奖励款等手段,先后15次从单位财政套取公款371.171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多次非法收受王某某、陈某某等8人贿赂财物合计70万元,为上述人员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完成外资考核任务,主动找到香港商人郑某某,在明知其无申报必需材料的情况下,仍安排为郑某某办理虚假外资企业的设立手续、支付奖励款,共通过郑某某虚假引进外资1.46亿美元,支付郑某某奖励款1436万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汪建新有期徒刑15年。
 
犯罪特点
1、疯狂敛财,贪婪成性。在汪建新眼里,“有官就谋权,权力再生财”,权力观、金钱观的颠覆让汪建新在金钱面前彻底臣服,只要有机可乘,便绝不放手。汪建新有一句“名言”——“收个人的钱不安全,拿共产党的钱没人管”,视财政为个人银行。2007年-2010年间,汪建新共安排他人以支付青苗补偿费、引进外资奖励款、工程款、赴台湾考察费等名义虚假立项骗报财政公款371万余元,平均每年近93万元,而据统计,2007年灌南县人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仅为602元,人均居民储蓄存款仅3982元。此外,汪建新受贿70余万元,收受的财物既有现金,也有购物卡、金条等,可谓是来者不拒。
2、善于伪装,两面人格。汪建新极尽所能,使出浑身解数,想尽各种手段,树立“廉洁”的形象。汪建新先后在多个单位任职,每于离任之际,都要上缴款项,以示廉洁。秘密受贿、高调退贿是汪建新腐败行为的典型特点。2009年,汪建新为徐某某在灌南农业园区投资提供帮助,徐为此送上现金5万元,第二天汪即安排工作人员高调将此5万元退回,五天后汪建新又打电话让徐某某到自己办公室“坐坐”,这次徐带上现金2万元,汪建新欣然笑纳。
3、形成网络,手段专业。汪建新笼络部分人员为其效力,组成了一个分工协作的贪腐利益集团,自己则成为“腐败公司的老板”。汪建新任三口镇、新安镇党委书记期间,将自己的亲信王某先后安排任上述两镇党政办主任。王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充当汪的私人会计,协助汪贪污受贿。汪建新先后安排王某虚列出差费用、假发票报销等手段套取公款34万余元;根据汪的安排,王以“引税人”的身份从镇财政所领取奖励款47万余元,并分别转到汪及其亲属的账户内。
4、越滑越深,腐化至极。汪建新的经济问题涉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违规经商等多个方面,涉案金额千万余元,成为连云港近年来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汪建新贪于美色,与他人保持情人关系,并公然在任职单位为情人吃空饷。

犯罪原因
1、个人成长“带病提拔”。汪建新曾是组织重点培养的干部。31岁做了乡长,33岁成为当时全县最年轻的镇党委书记。此后,仕途一路顺畅,自此期间不断有犯罪行为发生。一方面显示了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和渐进式发展过程,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干部提拔任用方面缺乏真正严格有效的审核和监督。
2、理想信念发生蜕变。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扩大,汪建新没有以领导干部的要求更加严格约束自己,相反由于其宗旨意识淡薄,理想信念坍塌,价值观和权力观发生扭曲,甚至认为拿公家的钱没人管,将手中的权力看作是随意使用和支配的谋私工具,利用担任单位一把手的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甚至在任县委政法委书记期间仍然收受贿赂,为他人在案件处理上提供帮助,最终蜕变为阶下囚。
3、内部监督形同虚设。上面开个口子,下面洪水泛滥。作为制度的制定者,对制度的漏洞“一清二楚”,汪建新在任相关镇党委书记期间,公然虚假引资,骗取政治资本,自制奖励办法贪污公款。其长期担任单位“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几乎垄断所在单位人事、经济、财政、工程等所有大权。年轻后备干部的光环和一把手绝对的权威,使得没人能对其进行监督。
4、外部监管缺失。工程建设领域为腐败易发多发领域,从汪建新腐败案来看,其大部分受贿是钻了招投标、拆迁、工程款支付等工程建设环节的监管漏洞,出现了“一言堂”。缺乏对关键环节的制度管控,成为引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该县引进外资考核及奖金发放的监管环节存在很大漏洞。汪建新为完成外资考核任务,虚假引进外资,在支付奖励款时也没有部门对外资是否确实投入进行监管。这说明,引进外资的考核及奖金的发放的事前审查、事中审核、事后监督不到位,制度监管存在空白地带。

  编辑: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