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
从事刑检工作二十年,有三个问题曾长期困扰我:
为何很多优秀的法学院学生进入检察官队伍后,很快丧失学习的锐气,泯然众人矣?
为何面对争议案件,甚至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部分检察官更倾向于追诉指控?
为何判决书的总体质量要比起诉书好?
造成上述三个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我认为,角色定位偏差是其中极其重要的因素。
我二十年前刚进检察院工作之初,实务中就有“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的说法。很多同志尽管不十分赞同,但也认为这句话有几分道理。如果检察官始终以端饭者自居,饭菜好坏(案件质量)是做饭者导致的,最终评判是吃饭者决定的(判决),而检察官只是中间检测环节(审查把关)。如此定位,恐怕检察官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永远难以提高。
需要反思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角色定位是端菜吗?鉴于炒菜、端菜、吃菜这个比喻,具体生动又深入人心。我们继续用这个比喻,来分析检察官的角色定位。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是上游公司,负责从无到有的提供原料(证据材料),最为辛苦;审判机关是下游公司,负责组织厨艺大赛(庭审);检察机关是中间公司。
1.当上游公司认为原料足以参加厨艺大赛时,就移送给检察机关。
2.检察机关收到原料后,会安排检察官做如下工作:
第一,把原料洗干净(对证据进行梳理)。在清洗时,检察官如果发现菜叶黑了,就咨询上游公司。上游公司答复送菜的路上掉在水中脏了(给予合理解释)。检察官洗后发现确实干净了(证据补正),就继续使用(瑕疵证据补正后的采用);洗后发现菜叶已经腐坏,不是脏了(侦查机关解释不合理),就择掉(排除非法证据)。
第二,寻找最适合炒菜的菜心(裁剪证据之间能够印证的部分)。如果上游公司送来的主材或辅料不足,无法搭配出菜品,检察官就会建议上游公司继续采购(退回补充侦查);如果上游公司未按照要求采购或者检察官对原料来源不放心,就自己去采购(自行补充侦查)。这个过程中,检察官既要体谅上游公司的艰难,很多原料需要春播秋收(长时间经营案件),甚至跋山涉水,所以不能提出不合理的建议,甚至非要龙肝凤髓(不可能调取到的完美证据),又要紧紧围绕炒菜的合理组成提出买菜建议。切忌不能提出建议之后,在炒菜时才发现原料太多(证据冗余)或根本不需要(证据被放弃)等情形,造成人为的资源浪费。
第三,把不同的原料组合搭配看更适合做什么菜(证据分组证明事实)。上游公司移送原料时,一般会建议检察官炒菜方向,比如地三鲜(绑架罪),并送来茄子、红辣椒、青辣椒、土豆等原料。检察官由于经常参加厨艺大赛,更熟悉菜谱(法律法规),更明白如何运用原料(证据),更知道评委(法官)的口味。所以会根据以往经验,来判断上游公司送来的原料适合做什么菜。如果发现茄子的量更大(非法拘禁他人事实清楚),而土豆的量不足(勒索财物的证据不足),经再次采购或自行采购,发现手头原料只能做红烧茄子(非法拘禁罪)。检察官就会改变菜名(犯罪定性),移送参加厨艺大赛。当然,也有可能发现剩下的原料,还能做其他的菜品,如辣椒炒肉之类(追加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或者有做新菜的可能,此时检察官就会通知上游公司继续供货(移送犯罪线索)。
第四,在上游公司采购原料时提前介入。由于在上下游公司之间长期磨合,位于中间的检察机关,会发现上游公司更关注能不能吃饱(重视破案),但对量刑证据和罪名方向证据重视不够。检察官就会在上游公司采购原料时提前介入:一方面,建议采购炒菜可能的原料(不同罪名取证方向和方式不同),建议关注主材(定罪证据)的同时,必须关注辅料(量刑证据)。否则,时过境迁,时令菜就没有了(不及时取证就无法调取包括电子证据在内的很多有时效的证据)。另一方面,强化法律监督,避免原料在采购时被污染(影响采信),甚至腐烂(非法证据)。更重要的是,能够向社会公开证明收集原料的合规合法。
第五,会把做好的菜移送给下游公司,并在厨艺大赛上展示。检察机关不会把所有原料都在厨艺大赛上展示,而是选择最佳组合搭配的关键原料(出示相互印证的证据摘要而非全部证据全文宣读),进行展示。
3.厨艺大赛环节。为公平公正,且经得起历史检验,会安排其他厨师来挑刺(律师辩护)。在其他厨师质疑原料不合格,可能农药超标(严重瑕疵证据),甚至菜品腐烂(非法证据)时,检察官有说明的义务(刑诉法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检察官如果能够拿出原料溯源监控录像(取证全程录音录像),证明全程监控,原料没有问题,就不影响继续比赛;如果面对质疑而举证不能,评委会排除相关的原料,检察官就会面临出局的风险。
当然,同样是炒菜,质量却又大相径庭。有的检察官做的菜,只能吃饱(能判有罪);有的检察官做的菜,不仅能吃饱,还好吃(庭审质量高);还有的检察官做的菜,色香味俱全(三个效果统一)。检察官做厨师的最高境界,是能够用原料创造新菜系,引领新潮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
行文至此,这个比喻已基本呈现了刑事诉讼的大致过程:即上游公司(侦查机关)备料(证据)、检察官炒菜(以起诉书事实为核心组建证据体系)、下游公司(法院)评判。检察官本质上是炒菜的角色,是厨师,而不是端菜者。
回到我最开始提到的三个情况,为什么在业务能力、担当精神和起诉书的质量方面,我们部分检察官会有明显的短板?
很大原因就在于有些检察官的角色错位,仅仅把自己置于端菜的位置——认为对于菜品质量,上游公司是直接责任,自己作为检测人员只是监督责任;认为评判的角色,由下游公司承担,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就直接端给下游公司;认为起诉书多写多错,“惜字如金”,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只是罪状式的抽象化概述,没有具体的犯罪动机、犯罪方式等足以明确该笔犯罪特质的事实。
如果仔细观察我们的上游公司和下游公司,就会发现,他们各有所长。这与角色定位、职业要求密不可分。例如,对于下游公司的法官,判决书是他们最重要的工作产品。法院的判决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公开。公开的判决书,需要对控辩双方的观点一一回应,这就会倒逼法官反复雕琢措辞用语和逻辑条理,而不会采用“惜字如金”的鸵鸟战术,存疑的案件想要蒙混过关自然是难上加难。长期锤炼,法官队伍的释法说理能力就明显提升。
检察官只有明确自己是炒菜者、是厨师,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责任感,承担起厨艺大赛之前的主导责任:厨师的每个菜,都会标注厨师的名字(起诉书落款检察官),在厨艺大赛中供食客(群众)、同仁(律师)和评委(法官)点评。厨师必须在参赛之前对食品原料(证据)的质量负责,要关心上游公司的进货渠道、原料来源,要按照最好的菜的标准提出原料要求。如果厨师把关不严,就要承担后果。顾客吃坏了肚子或者觉得菜不好吃,第一时间会去找饭店索赔,而不可能去找上游公司索赔。如果菜品原料腐败,上游公司确实有连带责任,但是菜品做的不好吃,就不能再指责上游公司的原料,只能怪自己厨艺不精,毕竟高手都是用最为平常之原料做出了美味佳肴。
检察官一旦将自己的角色定位在炒菜者,就应知道自己工作重点在何处。对后厨而言,洗菜很重要、择菜很重要、分菜很重要……但参加厨艺大赛,才是检察官的核心工作(以审判为中心),提交的菜品(起诉书载明的指控事实)是检察官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前提就是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庭审审理的范围也要围绕指控犯罪事实来展开。起诉书的质量至关重要。一份合格的菜品,应该是定罪量刑情节齐备的、详实载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起诉书。但是司法现状确实不容乐观:“一句话”起诉书比比皆是;“一逗到底”的段落不是个案;指控事实滥用“琐事”,忽视案件起因,甚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等情节。
事实上,每个案件对犯罪事实的归纳(炒菜),实为对全案证据(原料)的综合运用。检察官撰写起诉书时,有的事实无法落笔,就会发现证据的不足和薄弱之处。在指导办理震惊全国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时,我和基层院案件承办人用5个晚上反复推敲案件事实,每天都能发现新的证据细节或者补充新的证据。在撰写犯罪后果发生地时,我发现太湖西山岛属于第一批国家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地质公园,在特定环境倾倒属于重要的量刑情节,但在案却无任何证据,随后及时补充侦查,增加了这一情节;在归纳犯罪造成重大损失的数额时,我发现缺少部分证据,进一步取证后,将数额从开始的1000余万元变更为800余万元。撰写起诉书,就是在反复推敲指控事实。对每一句话、每个字核对证据来源,完善细节叙述的过程,必然涉及整体证据的运用。如果不管细节,大而化之,就会降低对证据的要求,导致指控事实不准确。对菜的标准降低到吃饱为原则,端上法庭后,必然味同嚼蜡,食之无味。
选择端菜还是炒菜,这是个问题,又不是问题。不喜欢炒菜的检察官无法成为合格的检察官。从确保能吃饱(有罪判决)做起,努力向吃好、色香味俱全的目标迈进,努力成为创造新菜系、引领新潮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的大师级厨师,这可能是我们这一代检察官的奋斗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