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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颈枷
2019-07-12 16:22:00  来源:检察日报

  李学朴

  枷是封建时代最有代表性的一种刑具,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就有了枷的记载。枷“以干木为之”,两半合起,中有孔洞,用以严重限制被捕人犯的身体活动。

  据《易经噬嗑》篇记载,枷“上九何校灭耳凶”。北宋学者程颐对这句话解释说:“……善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者,故何校而灭其耳凶可知矣。何,负也,谓在颈也。”对于罪大恶极的人,给他的脖子上套上沉重的木枷,防止他逃跑;使他戴的枷木厚度超过耳朵,不让他听到外界的声音。因此,枷有两种职能:一是防止犯人逃跑;二是隔断犯人同外界的联系。在北魏武宣帝永平元年(公元508年),为处罚所谓“大逆外叛”的罪犯,特制了一种大枷,并规定了枷的长度、宽度、厚度。

  唐朝法律允许采用刑讯手段。《唐律疏议断狱律》开宗明义:“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唐代由于审判经验的积累,拷讯方法也制度化,如规定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总数不得超过二百,但这些限制很少具有约束力,连皇帝也承认司法机关“肆行惨虐,曾靡人心”,“楚疼初心,何求不得。”武则天时,为排除异己,巩固自己的统治,厉行酷吏政治,这时的刑讯逼供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这一时期,来俊臣、索元礼等一批酷吏发明了“定百脉”“喘不得”“突地吼”“著即承”“失魂魄”“实同反”“反是实”“死猪愁”“求即死”“求破家”等十号大枷,还有“累日节食,连宵缓门,昼夜摇撼,使不得眠,号曰宿囚”,和“两手捧枷,累砖于上,号曰仙人献果;立高木之上,枷柄向后拗之,名玉女登梯”,以及“凤凰晒翅”“猕猴钻”等种种酷刑,骇人听闻。来俊臣主持洛州牧院和皇城丽景门的刑狱时,“每鞫囚,不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在这种威逼下,囚犯“战栗流汗,望风自诬”。

  唐朝正式规定:“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至宋朝则规定了枷的重量。宋枷开始分二十五斤和二十斤两种。宋真宗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颁文规定杖罪犯人戴十五斤重的枷,同时还规定枷必须使用干的木料做,并将其大小轻重刻在枷上,以便监督。

  明代的枷也分三等,“死罪重三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十五斤”。但明代还有达120斤的超重枷,虽有“百斤大枷不得轻用”的规定,但各州郡官员都有人使用百斤以上的大枷。这时,枷的花样也繁多了,有一枷枷两人的“连枷”;有脚下抽砖而枷固定的“立枷”;有架上设枷,架下挖坑,人站坑中颈上戴的“地枷”。明代的枷不但是狱具和讯具,还成了行刑的刑具。枷成为法定刑“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的必要补充。地方官往往对有伤风化、事关伦常的案件,有警戒意义的案件处以枷刑,让这些犯人在闹市戴枷示众,又称“枷示”,是一种羞辱刑。

  清朝的枷呈方形,分两级,重者为七十斤,轻者六十斤。康熙八年以后,刑部规定:囚禁的人犯,不戴木枷,只用细练。使枷只作刑罚而用,不作它用了。光绪二十九年,经刑部奏准:“除留竹片以备刑讯之用,此外各种刑具,尽行废除,枷号亦一概芟削。”从此,枷不论是作为狱具、讯具,还是作为刑具,都从中国历史上消失了。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