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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火柴枪”不是枪?当心“走火”!
2020-11-16 18:20:00  来源: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相信很多70、80后童年时期都曾经玩过。但如今如果私自以“火柴枪”名义买卖枪支,极有可能触犯法律——建湖一男子通过网店销售“火柴枪”,被警察查获后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2020年10月13日,经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建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回顾

  2014年前后孙某某在阿里巴巴开设网店,主要销售健身器材和体育用品。后期,孙某某开始在网店销售“火柴枪”,其通过网络进货,再从网络卖出。在阿里巴巴不允许买卖金属材质“火柴枪”后,为继续牟利,孙某某将商品图片修改为价格较低的塑料材质品种,让卖家通过多下单的方式,给卖家发货金属材质的“火柴枪”。2018年2年,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理认为,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网络从卢某某等人处购买“火柴枪”销售牟利。2016年7月1日,孙某某在其阿里巴巴网店“建湖县某某健身器材商行”,以158元的价格向蒋某某贩卖型号为S&W500MAGNUM的带管“火柴枪”1把,并寄送给蒋某某。经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23.76焦耳/平方厘米。

  检察官说法

  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什么是火柴枪?

  出生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男孩,玩过火柴枪的不在少数。传统意义的火柴枪,即用胶布等将废弃自行车链条的四五节绑定,固定在钢丝上,做成手枪形状,用火柴棍为“子弹”发出“砰”的响声,以此取乐。而如今设计的很多“火柴枪”大大超出了一般火柴枪的构造,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或者非制式弹药的,应认定为枪支。

  本案中的“火柴枪”为金属材质,由枪管、底火孔、击锤、击发和发射机构等部件组成。虽可用来发射火柴,但无需改装在枪管内填充火药和金属弹丸,即具备致伤力,其枪口比动能达到23.76焦耳/平方厘米。而阿里巴巴亦已禁止在网店买卖金属材质“火柴枪”,综合情节,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违法性认识,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枪支在我国属于禁止流通物,我国法律严禁公民个人买卖、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持有枪支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非法买卖、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所谓“火柴枪”、“仿真枪”,亦可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近年来“火柴枪”、“仿真枪”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在少数,很多人认为这些不是枪,这个观念过于片面。所谓“火柴枪”、“仿真枪”是不是枪,是否有足以致人伤亡的杀伤力、是否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很重要!广大群众应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因个人私欲买卖、持有枪支而逾越法律底线。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