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当莫名的广告占据了我们的手机屏幕,当我们的身份信息一次次被泄密,或许你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其实不然,遇到这种情况,法律武器可以成为第一选择。因为,买卖公民信息也是罪。
2012年8月28日,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练某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大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刑法修正案(七)确立这项罪名以来盐城地区办理的首起案件。
犯罪嫌疑人练某系江苏大丰人,曾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练某利用腾讯QQ即时聊天软件,采取向上家买,再向下家卖,从中赚取差价的方式,先后使用网名为“妮子”和“帅帅”的QQ号向邵康(网名江苏万象调查事务所)(另案处理)、王玉浪(网名江苏猎户调查)(另案处理)、邹心芳(网名吾乃布衣)(另案处理)及网名为“小研永远诚信”、“新浪顾问”、“河南哥顿客服”、“广州维多克”、 “叶子”、“安徽阳光”、“吉林克顿”、“江苏大众调查”等人,在互联网上买卖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户籍资料、车籍资料、宾馆住宿记录、手机号码定位、手机号码话单、航班信息等个人信息多达70余人次,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12年4月20日,公安部指挥各省公安机关对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开展收网行动,被告人练某在家中被大丰市公安局抓获。日前,大丰市人民法院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提醒广大公民,要有防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他人盗取的意识,同时告诫企图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牟取利益的不法之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检察官点评: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修正案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有人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个人信息的内容会更加丰富,采用上述列举式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何为“非法获取”?法条采用了枚举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无法穷尽,但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