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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生涯(三十四)
2018-08-27 15:5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以史学的严谨、文学的笔触,记录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卸任副检察长的工作生涯,再现了他们对检察事业殚精竭虑的人生境界。他们是当之无愧的“检察脊梁,人生楷模”。读懂他们,从某种意义上,就读懂了共和国的检察史……

  6月2日,上海市市长陈毅庄严宣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于当日成立,任命李士英同志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局长,杨帆同志为副局长。1950年3月,李士英被任命为华东军政委员会公安部部长,一直工作到次年年底。1951年12月,李士英调任华东公安部副部长兼山东省公安厅厅长。

  四、检察岁月

  (一)担任高检院副检察长

  1955年8月,李士英从公安战线转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担任副检察长,分管侦查、劳改检察等工作。其实,早在194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之时,李士英就被任命为11位检察委员会议委员之一。最高人民检察署是在党中央、毛主席、周总理的直接领导和关怀下,研究借鉴了国外各国尤其是参照了苏联检察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院对国家机关的命令、决议、规定实行监督,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一般监督。这在当时高检院干部中意见并不统一,院党组责成李士英研究这件事。他查阅了大量中外资料,并对试点工作情况调研后提出,一般监督的范围太宽,无所不包,无法实施,中国不一定照搬苏联的做法,应根据中国国情确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后来,高检院党组采纳了他的意见,1979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取消了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实行监督的规定,使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研究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对于自己分管的侦查工作,李士英多次在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会议上强调,侦查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大力开展侦查工作,工作中既要重视侦查工作的实体,也要严格执行侦查工作的程序,防止产生错案。他要求侦查干部必须发扬深入实际、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克服侦查工作神秘观点和孤立办案的倾向,调查案件时,注意收集正、反两方面的材料和证据,认真研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细节;分析判断案情时,同时分析有罪与无罪的可能性,切忌主观臆断。他提出通过案例总结,教育干警,改进工作方法,保证侦查案件质量,并有计划地总结、推广先进侦查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干警的整体业务水平。

  在李士英和高检院侦查部门的指导下,1955年天津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了一起重大事故案。1954年12月底,天津港务局没凌号拖轮船船长王宝福、二副李瑞亭,在明知拖轮燃料煤质量差、动力不足的情况下,仍驾驶拖轮拖着西河号挖泥船由烟台进入渤海驶往塘沽,挖泥船上有几十名船员家属。不想,拖轮行程过半时遇到强风,煤耗量很大,如继续拖着西河号挖泥船行驶,将无法抵达塘沽。王、李二人回家心切,未将船靠岛避风或采取其他紧急避险措施,擅自丢掉西河号挖泥船,驾驶拖轮快速赶到塘沽。到港后,二人也没有要求天津港务局迅速采取措施,抢救西河号挖泥船及船上的几十名船员家属,就回房睡觉了,幸亏西河号挖泥船被途经该海域的英轮岳州号发现,船上的几十名船员家属才获救,但西河号挖泥船沉没了。

  这件事发生后,群情激愤,强烈要求惩办玩忽职守者。天津市检察院和海员工会在查处此案时意见分歧很大,反映到国务院,周恩来总理对此案作了批示。高检院非常重视,李士英多次会同高检院侦查部门负责人一起研究查处方案,并派人赴天津深入调查,查明了王宝福、李瑞亭的犯罪事实,获得证据,回京后向李士英详细作了汇报。李士英力排各种干扰,使该案顺利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宝福有期徒刑八年、李瑞亭有期徒刑三年。

  此案审结后,《人民日报》刊发了评论员文章《论“西河号”事件》,赞扬检察机关排除各种干扰,成功办理了这起案件,使玩忽职守者受到法律惩处,保护了人民。李士英常说,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定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案子办成铁案。

  李士英曾多次谈到办案质量问题。他认为某些案件之所以质量不高,是因为某些基层检察机关在组织变动中,干部调出过多,无专人负责办案;有的地方在办案中采取了“一员顶三员”,从侦查到审判“一竿子到底”;有的认为不需要制约了,或者存在着患得患失的思想,不敢坚持原则,明知有问题,也不提意见;有的是办案不细致,主要犯罪事实、关键证据,没有弄清楚就草率定案等,这些都会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编辑: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