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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生涯(十三)
2018-08-27 10:1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以史学的严谨、文学的笔触,记录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卸任副检察长的工作生涯,再现了他们对检察事业殚精竭虑的人生境界。他们是当之无愧的“检察脊梁,人生楷模”。读懂他们,从某种意义上,就读懂了共和国的检察史……

  此后,高检迅速部署检察工作典型试验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所试验的各项业务工作,包括一般监督、刑事侦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除一般监督外,都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之内。

  据史料记载,从1954年4月到1955年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建立的试点达到157个,直接参加试点的干部1500余人,办理案件1590件。通过典型试验工作,许多地区已经着手制定各项检察业务的程序和办法。

  制度中,对于一些证据不足或缺乏证据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准确打击了犯罪,保护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在试验中,检察机关遵循正规制度办理案件,打击犯罪更加准确。

  如甘肃省民勤县一起奸杀案,经过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共同调查,法院准备对凶手判处死刑,但因被告翻供,很久没有结案。经过检察机关按照正规制度收集证据,不仅查清了犯罪事实,而且还发现了新的犯罪证据。被告人在人证、物证面前只得低头认罪。

  在高检的严密部署之下,全国各地的试点工作密切配合当地中心工作进行。

  武汉市检察机关在防汛时期,检察了破坏防汛案20起,提高了人民群众战胜洪水的信心。沈阳市检察机关抓住冶炼厂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案件,揭发了被告人违法操作规程,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罪行,使参加法庭旁听的60多名工厂职工的代表受到深刻教育。过去有些不用安全带的工人,在旁听了案件审判后,都在此后的工作中自动使用安全带。黑龙江省双城县仁和村反动富农何景富窃取了合作社副主任的职位,使贫苦农户受到排挤,社内闹不团结,社员不断要求退社,严重影响了生产,后经县检察机关侦查起诉,法院对何予以法律制裁,社员的生产积极性迅速提高。河南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印发的购布证,违背了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中布票使用期限的规定,郑州市检察机关即报请省检察机关向商业厅提出抗议,商业厅随即登报声明纠正,挽回了由于违法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通过典型试验,检察工作在全国打开局面,检察机关社会影响力迅速提升,检察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也得到了显著提高。这些苦心的探索,当然也为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起草制定,以及两部法律通过后,全面开展检察工作做好了积极准备。

  (四)提出不以监督者自居、防止运动执法等理念

  因为确定了新时期的检察工作方针,决定了宪法颁布后的检察体制和业务工作制度、机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改造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召开的“二检会”,在人民检察史上意义重大。同时,对于检察历史研究者来说,高克林副检察长在这次会上提出的两个概念值得关注。

  高克林在“二检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在检察工作制度的建设中,应注意防止可能发生的只习惯于搞运动的工作方式,而对于建立正规的人民民主法制,建立业务制度认识不足的思想,同时防止脱离实际急于追求完备形式的法制的急躁思想。

  在这段话中,他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防止只习惯于搞运动的工作方式。这对于从革命战争中走过来的干部来说可谓轻车熟路,在当时就能够认识到其中的局限,是需要远见的。二是防止急于求成的急躁思想。正因为完备的法制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建成的,所以不能急躁。通过典型试验的方法,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无疑是一种较为妥当的工作思路。

  高克林还在报告中提出了“监督者”如何保持应有的工作态度的问题:“要建立和健全法制,又要防止和克服孤立地就案办案,不从政策和全面情况出发,忽视客观条件的片面观点。要严肃地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又要防止以‘监督者’自居的特权思想,要坚持与有关部门采取团结合作、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

  (五)起草检察院组织法,迎来黄金发展时期

  在新中国检察编年史上,起草第一部检察院组织法,在1954年这一年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当时,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是在彭真同志领导下同时起草的,主持日常起草工作的是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武新宇,参加起草的有高法、司法部的负责人,国务院副秘书长兼法制局局长陶希晋,彭真的秘书李琪。高检参加起草的是高克林、周新民和王桂五。为集中力量做好起草工作,参加起草的领导都暂时脱离日常工作,住宿在颐和园谐趣园内。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晏向华

  编辑: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