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仕新
7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一批影响国计民生的新法正式实施,将对农民生产经营、企业税收等产生重要影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满足农业发展新需要
为顺应实践发展需要,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称《合作社法》),该法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管理方式等作了明确和调整,亮点颇多,自7月1日起施行。
取消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修改后的《合作社法》取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来的“同类”业务界定,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更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单一生产经营模式向多种经营和服务综合化方向发展转变。
进一步规范组织形式和经营行为。明确了成员的出资形式:除了规定货币及实物、知识产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外,土地经营权也可以作价出资,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同时,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等制度。特别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规定。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作了规定,明确三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出资设立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此外,该法特别明确,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等等。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
日前,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
明确税前扣除凭证概念和类型。《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办法》还明确了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明确扣除种类和填写内容、时间等要求。《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明确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原则。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其中,对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都作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14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进一步保障运营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亮点如下:
提升运营服务能力。《规定》要求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制度,运营单位要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同时,应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的投诉受理制度。
加强安全支持保障。《规定》明确了保护区范围内作业时的有关程序要求、保护区作业巡查有关要求,对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等妨碍瞭望和侵界情况的处置进行了规定。明确乘客进站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具体要求,并要求运营单位要按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影响运营安全的禁止性行为进行规定。《规定》特别明确,乘客及其他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规定》明确了九类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其中包括: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要求运营单位健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预案体系。对运营单位的应急物资、应急救援装备和队伍、应急值守和报告等提出要求。明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要求,建立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不断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等等。
7月起还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