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必须构建好新型的诉审关系,形成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合力,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抗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最有效形式。因此,检察机关将抗诉率作为公诉部门的最重要的核心业务数据。近几年,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根据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抗诉的刚性监督作用,把监督纠正个案与监督纠正普遍性问题相结合,坚决纠正有罪判无罪、量刑严重失衡、适用缓刑明显不当等问题,有力的推动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协调发展。2015年以来,元宝山区院提出抗诉12件,均获得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被赤峰市院培树为抗诉工作先进院,其经验作法在自治区院抗诉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交流。
一、以司法改革为契机,主动与法院沟通与联系,争取理解与支持。
就刑事抗诉而言,检法两家存在着监督(纠错)与被监督(改错)问题,检察院存在是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问题,法院存在着对待抗诉的态度和认识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小而言之影响两家关系,大而言之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此,元宝山区检察院坚持“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在共同目标下求合作,在相互合作中求合力,在相互信任中求发展,在求同存异基础上最终达成一致。一是“诉前沟通”,检察机关内部对罪与非罪及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案件,提起公诉前和法院进行沟通,如果和法院的意见一致,就依法提起公诉。如不一致,就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防止带病起诉。对检委会决定起诉的案件,如法院作出相悖判决,我们依法提出抗诉。二是“列席会议”,对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主办检察官列席审判委员会,说明我们的观点和依据,争取审判委员会委员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法院判决无罪的、量刑严重失衡的、适用缓免刑不当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抗不准及抗诉质量不高”的问题:一是规范制度建设,加强判决层级审查力度。承办人收到判决后马上提出审查意见,交由部门负责人二审,最后由分管检察长三审。尤其是发现应当抗诉的案件,必须保证在收到判决三日内完成三级审查,确保及时提出抗诉。二是主动与上级院汇报,发现需要抗诉的案件,特别是对是否抗诉拿不准的案件及时向市院请示,争取市院支持,提高抗诉准确率,有效解决盲目抗诉、抗诉质量低的问题。三是提高业务能力,分管领导及公诉干警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互联网搜集各地抗诉成功的案例。
三、通过个案的办理,完善类案的规范性指导标准,切实解决同类案件不同判的问题。
确保抗诉案件质量,坚持检察监督与司法配合并存,在配合中履行监督,在监督中实现配合,从而形成抗诉工作合力。如元宝山区院受理的张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经审查发现: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15日,张某某容留、介绍蔡某某、于某某卖淫250余次,元宝山区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建议判处张某某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元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起诉书认定事实、量刑建议有明显分歧和出入,案件承办人对判决书进行审查后,又对近三年提起公诉的同类型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及判决结果逐一梳理,发现此案在采信证据、认定事实方面明显与已生效的十余份判决不同,该案事实认定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存在同类案件不同判的情况,遂及时提出抗诉。赤峰市检察院经过审查支持元宝山区院的抗诉意见,该案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发回重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脱逃,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某某逮捕,网上追逃。元宝山区院多次督促公安机关加大对在逃被告人张某某的追逃力度,2017年5月9日,终将脱逃近两年之久的张某某抓获归案。在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执行逮捕后,元宝山区院与法院及时进行了沟通。2017年5月17日,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千元。此案的重审判决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将刑事抗诉工作与当前的信访维稳大局相结合,高度重视被害人及代理人意见。
元宝山区院积极拓宽抗诉工作思路和范围,在提升抗诉案件质量的同时,高度重视信访维稳工作,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自己履职标准,最大限度地防止涉检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如2016年,受理的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柳工856型号装载机,沿安元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赤峰市元宝山区老公格营子煤矿南200米路段处时,将前方同向行人齐某某撞倒碾轧,造成齐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所在的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水沟煤矿赔偿被害人齐某某家属人民币906253元。2016年12月14日,元宝山区院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收到判决书后,经认真审查后认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交通肇事后逃逸,虽然陈某某所在单位支付了部分民事赔偿,但被害人一方要求陈某某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双方没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没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陈某某适用缓刑不当,如对此案不予抗诉极有可能引发涉检涉诉上访,故元宝山区院按法定程序对该案提出抗诉,赤峰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2017年4月27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将刑事抗诉工作与当前进行的严厉查处职务犯罪形势结合起来,加大实刑适用率,杜绝无罪判决。
元宝山区院把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作为抓好抗诉工作的切入点,认真学习领会最高两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法院判决的3件职务犯罪案件抗提出抗诉,均获得市院支持。如2015年审查起诉的孙某、杨某某、张某某玩忽职守案,经审查认定:2013年11月22日13时55分许,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唯美品格小区在进行地下车库采暖二次加压施工过程中,由于无资质气焊工在进行切割作业时操作不当,引燃保温层,将正在给暖气打压的PPR管烧断,PPR管喷出的高压压缩空气使车库顶部供热管道保温材料燃烧加剧,火势迅速扩大无法控制,造成楼内另一个施工队工人5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60万元。被告人孙某、杨某某、张某某作为安监站监督人员,没有对其所监管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致使施工人员交叉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规施工疏于监管发生火灾,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主要监管责任。元宝山区院以三名被告人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无罪。元宝山区院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出抗诉,市院支持元宝山区院抗诉意见,法院审理后将该案发回重审。2017年4月5日,元宝山区法院改判三名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一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另两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六、将刑事抗诉工作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司法定位结合起来,注重对量刑畸重案件的抗诉工作。
刑事审判监督与公诉相互促动和制约,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应当基于客观的诉讼立场,不能将自己混同为诉讼当事人。元宝山区院对判无罪、判轻罪提出抗诉的同时,对轻罪重判也应重视。在具体工作中,既强调指控犯罪,又注重保护人权;既抗有罪判无罪和量刑畸轻案件,又抗无罪判有罪和量刑畸重案件。目前,轻罪重判的抗诉工作已经引起重视,但暂时还没有突破。
(作者系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