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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定残后死亡继承人可主张伤残赔偿
2018-06-28 17:58:00  来源:

  2017年2月3日中午,侯女士驾车路过某露天市场门前时,与驾驶电动轮椅车横过马路进入该市场的78岁老人王老伯相撞,造成王老伯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侯女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老伯经送医院就治,被确诊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手部软组织伤;头外伤。住院治疗共计113天。出院后于2017年8月13日经鉴定,其左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但王老伯已在鉴定意见出来前一星期因病去世。

  其后,王老伯的儿子与侯女士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要求获得王老伯的残疾赔偿金时,保险公司提出:王老伯的继承人对残疾赔偿金不享有请求权。理由有二:其一,鉴于伤残鉴定是在伤者临床医疗终结、病情好转一段时间后作出的,可知伤者的死亡与本起事故无因果关系,故王老伯本应在享有权利能力的情形下依法提出才享有伤残赔偿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具有绝对人身专属性,伤者继承人不能享有。其二,残疾赔偿金是对于残疾者今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而给予的经济补偿,由于本案伤者系高龄老人,且已死亡,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不复存在。故其法定继承人主张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致残,赔偿义务人应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受害人未来生存年限并不影响赔偿数额。本案王老伯因交通事故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若立即给付残疾赔偿金,该赔偿款作为王老伯的财产,在其因病去世后,可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因赔偿义务人未及时对残疾赔偿金作出赔偿,对受害人王老伯而言,该笔赔偿金即属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该笔赔偿金作为王老伯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故其亲属有权获得赔偿。法院最终判决王老伯的继承人获得伤残赔偿金16438元。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