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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协调机制
2018-06-28 17:59:00  来源:

  作为一项先于制度构建而进行的实践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为保护公共利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可行路径,但实践情况一再表明,民事公益诉讼的进展状况远落后于行政公益诉讼。故而,如何提高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质效,成为当前亟须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实践中,诉前程序成为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和主要结案环节,其中绝大部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未提起诉讼而是通过诉前程序结案,相比之下,诉前程序的优势并未体现于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分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发现,行政违法行为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均较为具体,诉讼被告较为明确,从而使得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相对顺畅,以诉前程序结案成为各方的合理期待。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涉及环境污染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结果往往是经过较长时间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同时,对于损害结果的鉴定分析需要多方面特别是专业机构的配合,因此,被告的不特定性和较大的取证难度可谓诉讼的第一重障碍。此外,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诉前程序重在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诉讼。但实践中,公益组织较少、诉讼积极性不高等因素形成了诉讼的第二重障碍。面对上述困难,检察机关在深化对公益诉讼目的认识的同时,应以多方面协调的制度化、程序化加快构建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协调机制。

  督促起诉与协调处理的制度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辖区内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依法询问有关机关或组织负责人没有起诉的具体原因。在涉案被告较为明确的情况下仍未起诉的,可依法制发督促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督促其提起诉讼或在有关组织的申请下同意支持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对于有关机关或组织消极对待检察建议书、督促起诉意见书的,及时请示党委领导协调召开纪检监察、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的多方联席会议,在通报案件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争取多方面支持,真正发挥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的监督作用。

  信息共享与专业咨询的制度化。民事公益诉讼所涉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证据的调取、认定与采信需要更为专业的知识储备和智力支持,不可能依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检察机关要主动谋求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的信息资源共享,拓展公益诉讼的支持面。尽管当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益保护组织较少或者没有足够能力提起诉讼,但有关机关或组织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长期实践积累了大量经验,不仅对当地的相关公共利益受损现状有着更为清晰的认识,而且具有对损害结果进行专业分析的能力。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制度与专家咨询制度,在案件调查核实过程中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顾问,协助检察机关分析损害原因,及早确定诉讼被告。

  诉前协商的制度化。有效保护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及早促进环境污染整治、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便是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基本任务。检察机关经多方面调查核实后,在可以确定部分致害者的情况下,应当秉持诉讼效果及时性原则,优先与已确定的致害者开展民事协商,从情理角度阐述其造成的危害,同时从法律角度说明如果不及时止损,则可能承担的诉讼后果。对于其他人员或单位存在致害可能的,仍应对其继续调查,待核实确定后再另行协商。协商方案经承办部门集体讨论确定后,邀请涉案个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涉案企业所属行业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参与协商过程,增强协商程序的透明度、公信力以及“以案释法”的影响力,并在协议达成后按照“专案专人专办”的要求,实时监督致害者履行好协商义务,保证协商实效的发挥。

  (作者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