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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据体系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2018-06-28 17:57:00  来源:

  证据裁判规则,要求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裁判必须依据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作出,证据必须在中立的法庭上经过合法的质证程序查证属实,才可作为裁判的依据。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需要建立书面审查与调查复核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实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制度,重视瑕疵证据补正和定罪量刑关键证据补强,巩固、完善证据体系。

  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加强证据体系构建。(1)检察机关要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中心,从重言词证据审查转变为重客观性证据审查,促进证据审查方式更科学、更精准、更有效。言词证据等主观性证据稳定性较差,客观性证据的稳定性、可靠性远远高于主观性证据,能让公诉人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真相。因而,要形成依靠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而不是依靠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主观言词证据定案的思维方式,实现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式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式转变,同时重视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的相互印证。(2)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个证据或者物证、书证等某一类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关注较多,而对于如何加强构建证据体系关注则较少。证据体系的构建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精准程度,通过及时总结类案证据审查、各类证据判断运用等问题,形成具体标准和指引,构建公诉案件证据审查标准体系,指导公诉实践。如,研究制定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口供审查的工作指引,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客观性验证,引导公诉人员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制定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工作指引,对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下审查、运用现场勘查材料的原则、方法和路径进行规范等。(3)要重现证据合法性审查,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前。在界定非法证据时,要坚持“是否违反具体禁止性规定”“是否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等底线原则,倒逼侦查机关按照审判程序的要求规范取证行为。

  完善亲历性审查模式。要从重书面审查转变为重亲历性审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实存疑、证据不足的案件,除依法合理行使退回补充侦查权外,必要时可以自行补侦、联合补侦或采取公诉引导侦查的方式,补充完善证据体系或核实重点证据。(1)建立重大案件现场查看制度。对于命案、危害公共安全案等重大疑难案件,要提前介入,在不干预、不代替、不妨碍侦查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参与现场勘查、旁听讯问、监督侦查行为、引导侦查取证;没有提前介入的,要到案发现场,亲身观察、复验现场,查看案发地物理时空场景和人文环境,有利于准确采信证据和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2)引入犯罪现场重建方法。对于现场复杂且认定事实困难的案件或类似时间段、涉案场景中会否出现特定事实的情况,通过重建和推演现场活动再现犯罪基本过程,印证侦查机关记载的现场状况、提取的现场痕迹、物证存在的合理性,发现疑点,去伪存真,并且通过发现现场未提取的痕迹和物品,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收集相关证据。特别是要加强对主要靠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定罪案件的审查和思考,对辩护人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等意见或者线索,要进行重点调查核实,确保能够排除合理怀疑。(3)要充分听取和采纳辩护意见。严格落实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重视听取律师意见,建立与律师沟通、协商机制,积极推进从控辩对抗到控辩对抗与协商相统一的转型,在法律框架内建立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

  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加强大数据在检察领域的开发应用,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司法办案提供智能服务。建立“证据树”模板,实现证据超链接、证据使用情况可查询,利用证据种类的自动生成、证据的组合分析等优势,为办案提供“要素—证据”智能关联和风险预警。通过研发,不断丰富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各项功能,实现案件审查过程中由证据标准、规则进行指引,同时在办案流程中嵌入证据审查要点,对关键证据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案件实现证据风险预警,提升办案质量。用数据分析,用数据判断,用数据说理,并利用数据库搜集相关判例或者指导性案例,从而提升证据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强与技术、鉴定单位的协作配合,努力弥补公诉人囿于专业知识难以准确、充分地甄别、解释各类技术性证据的不足,为有效运用客观性证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建立健全刑事疑难案件专家论证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能公开的案件外,公诉人在审查证据时要考虑到审查方式的民主化和大众化,借助法律专家等各方的智力,特别是辩方反向思维看到事实证据审查认定中的纰漏或者错误,实现涉案矛盾的有效化解,提升检察公信力。可采取听证会议、诉前会议等方式,邀请侦查人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律专家等直接参与,将案件证据情况及存在问题公开征求意见、公开论证,通过当事各方的平等抗辩、法律专家和公诉人的释法说理等方式,实现证据审查从结果公开走向过程公开,提升证据审查活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权威性。尤其是可开展刑事疑难案件专家论证工作,从政法机关、高校、律师中聘请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和专家学者等成立检察机关疑难刑事案件质量专家组,对刑事诉讼证据运用、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犯罪不同领域为检察机关提供专家咨询论证,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