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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镜
法学理念是一盏明灯
2018-06-14 15:31:00  来源:检察日报

  参加工作以后常听到“圈子外”有人戏言:检察机关的刑检工作即使是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高中生也可以胜任,因为这份工作仅仅是法律的“搬运工”而已。说这种话的人不知道的是,在这种思维主导下,构罪即捕、机械僵硬办案等等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现象就会发生。新形势下的刑检工作离不开法治理念的注入,法治思维的浇灌,而这些必须要有系统完善的法学专业训练以及深厚的法学底蕴。

  我的大学生涯分为两个阶段,本科学的市场营销、企业管理专业,曾经年少,期盼自己成为企业家,驰骋商海。但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增加,越来越清晰地感觉到也许法学才是我的兴趣所在。其实这很偶然地来自于一部电影《十二罗汉》的影响。电影场景和故事背景都很简单,但却给我深刻的印象:12个陪审员在一个会议室里经过长时间的逻辑推理和反复探讨,最终形成了看似截然相反而又符合逻辑的结论。这里面最震撼我的是对任何人的定罪都不能草率行事的司法理念。我始终割舍不下的这个理念,让我毅然报考了山东大学的法律研究生。

  山东大学法学院位于洪楼校区,洪楼校区始建于20世纪初,由天主教玛利亚修女会创办。校园古色古香的建筑给人非常厚重的历史沧桑感,尤其是其依傍着高耸入云的双塔哥特式建筑的洪楼大教堂,和校园融为一体,又多了一抹神秘感,这似乎也注定了法律和宗教不可分割的密切渊源。置身教室会有一种穿越到民国时期的感觉,很有民国范儿,比之现代化的教室更多了一层浓厚的传统文化氛围,身临其中会感受到厚重法律文化氛围的熏陶。

  大学之大,不在于校园,而在大师。近年来,法学院涌现了一批又一批的法学杰出人才,如徐显明、谢晖、齐延平等。徐显明教授是公法领域的著名专家,其对人权的研究给我深刻的影响,使我认识到即使是一名犯罪的人,也应当有人之为人的尊严,司法机关也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切实摒弃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行为。在法学名师的熏陶下,我迅速完成了由一名法学门外汉到有一定专业基础的法律学人的转变。

  山大法学院非常注重借助外脑传播法学理念、法律知识,几乎每周都有重量级的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到此传道释惑,诸如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的著名法理学家伯尔曼教授、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教授等等。每每此时,一楼的报告厅总是人满为患,里三层外三层,水泄不通。这种法学理念、最新理论观点等的强化训练使我受益匪浅,使我深刻认识到法律职业越来越专业化、精英化——不是像自动售货机一般僵硬无趣,而是要深刻意识到法律乃国家重器,必须融入深刻的法学理念,将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的基本原则契合到具体办案中。

  毕业之后如我所愿进入了检察机关,大学的法学理念给我的办案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即使是再小的案件也要想了再想,唯恐有疏忽之处愧对公平正义。我曾经办理了一起谎称借用手机打电话之后逃跑的案件,之前类似的案件一直是定诈骗罪,但是我总觉得不对劲,于是查阅了大量的专家学者的观点和大量的案例,其中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盗窃不必是秘密窃取,亦可以平和的方式盗窃”说服了我,这也有相关的已决案例作为支撑。部门讨论时虽然有不同的观点,但我还是坚持己见,起诉到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还有一起案件是闫某运输毒品案,犯罪嫌疑人闫某乘坐飞机从天津飞往河南许昌花8万余元购买200余克的冰毒,于次日即乘坐客车返回天津,后被抓获。我以运输毒品罪起诉到法院,法院采信了犯罪嫌疑人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的辩解,改变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判决书进行审查之后,我认为犯罪嫌疑人坐飞机去,跨省购买毒品后接着返回,购买毒品的数量远远超过正常的吸食量,且其无正当收入来源,这些都证实其辩解不合理,法院的判决有轻纵犯罪之嫌,于是请示领导后提请抗诉,最终获得改判,这也是我院近十年来的唯一抗诉案件。

  这些案件的办理使我深刻认识到办理案件不能人云亦云,要独立深入思考,要有坚守法律底线的原则和勇气。如果一旦疏忽大意,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必将大打折扣。所有这些理念的形成,都是在法学院中获得的。

  时光荏苒,眨眼之间已经毕业七年了,但大学校园的学习生活又恍如昨日。老师们的谆谆教诲、学友们的彻夜长谈历历在目,师生情、同窗情令人无法割舍,难以忘怀。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法学理念是指引我职业的一盏明灯,参加工作这些年始终不敢忘记大学时树立的公平正义理念,而工作中的实践更使我认识到这不是一个虚幻的口号,需要我们法律人脚踏实地地落实。纵然会有麻烦、会有挫折,但始终不会放弃、不会懈怠。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