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眼中的律师
2018-06-13 10:54:00  来源:检察日报

  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面对面,一控一辩,注定的对立。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刚参加工作不久,没少跟随公诉人出庭。那时辩护律师不多,经常出庭的就那么几个熟脸。我们发现了一个规律,无论什么案件,无论针对什么样的被告人,只要不是累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几乎如出一辙说这样几句话:认罪态度好,一贯表现好,没有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判处。时间长了,我们就把他们统称“三句半律师”。

  那时几乎没有作无罪辩护的,可能连律师自己都心虚,生怕“立场错误”。每次当他们步入法庭,我就会捅捅我“师傅”,悄声说:“三句半来了。”“师傅”会心一笑。我们坐在与法官平等的位置上,代表国家支持公诉,有一种天然的优越感。

  199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走进公众视野,凸显其不可或缺的作用。

  1998年6月10日,我带领基层检察院的20多名检察官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旁听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案。该案的辩护律师在京城很有名气。那天,恰是一中院向社会承诺,凡满18周岁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公开庭审案件的审判活动,所以旁听席上聚集了十几家新闻媒体记者和关注此案的上百名群众。

  该案涉及股市,说备受关注是因为1997年国际市场风云突变,金融危机波及全球,世界将目光投向外资大量涌入的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之时维持人民币的坚挺,中国股市不可受挫无序。庭审历时12个小时,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每一次举证,辩护人都提出质疑,公诉人三次明示:“我反对!”充满了激烈的火药味——新刑诉法实施不久,辩护人想将辩论体现于庭审整个过程。

  审判长要求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坚定而有力地要求:审判长,请允许我先就辩护律师的疑问进行答辩,再行举证。接下来,辩护律师断然否定3份证据,为被告人无罪辩护说:被告人行为至多是违规,借款是借款人的股市收益。公诉人反驳:辩护律师对我控方出示证据的否定没有事实根据相支持,其随意的解释实属自我杜撰。辩护律师情绪激动:公诉人实在不是一个合格的公诉人,其杜撰之词实为对我个人的人身攻击。公诉人微笑:现代汉语中杜撰指没有事实根据的推断和编造,并非有人格侮辱之意……

  公诉人从犯罪本质入手,控方条分缕析,纵横捭阖,辩方入情入理,有理有据,庭审逐渐进入“白热化”。这的确是一场非常精彩的庭审,旁听后有的检察官跃跃欲试,坚定了做一名优秀的公诉人的信心,也有的检察官暗自佩服,有了做律师的冲动。

  但律师队伍良莠不齐。1999年,我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工作,跟踪报道了一起伪证和妨害作证案,被告人就是两名辩护人。起因是一起强奸(轮奸)案,被告人5人,被害人是一个贫困家庭的少女。一审判决强奸罪成立,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长的一个被判八年。被告人不服上诉,全部翻供,被告人家长们也十分嚣张指责被害少女有勾引之嫌。

  最为蹊跷的是,第二中级法院收到被害人的亲笔信函,“诚恳”介绍与被告人两小无猜,很有感情,双方自愿……承办检察官为探究原委,多次奔赴外地,冰天雪地,饥寒交迫却坚持不懈。先是被害人父母不配合,再后来被害人躲避、“失踪”。但承办检察官没有放弃,最终查明律师给被告人家属出主意,又亲自找被害人威胁加诱导,还亲自书写“笔录”让被害人抄写,以改变证词。

  经侦查和审查,2000年12月28日,一审法院认定律师构成辩护人伪造、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是北京市第一起辩护律师伪造证据干扰审判活动的判例。

  公诉人与律师同属国家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诉讼制度设置的分工基础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互相制约、相互监督,任务角度不同而价值目标应当是一致的,同为国家法治建设者和捍卫者,同时履行着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人权和群众利益的义务。从国家法治建设角度看,双方兴衰荣辱与共。法治未来,都不是局外人。

  2013年,我们受理了一起涉嫌敲诈勒索案,嫌疑人聘请了两名名气很大的律师。受案当天,承办人小心翼翼对我说:两名律师都是“死磕派”。有人根据辩护风格将律师分为三种类型:形式派、勾兑派和死磕派,前两种只走过场和做足样子,后一种则从接案、会见、庭审一直到结案“一站到底”,传闻很难缠,更有甚者大闹法庭,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果不其然,案件管理部门刚刚录完案卷,律师就将《移送起诉意见书》网上微博发布;公诉承办人还没有来得及看卷,就接到了律师要求阅卷的申请;紧接着律师提交律师意见,指责侦查机关程序违法、要求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非法证据排除。我对承办人说,什么派不重要,重要的是检察官和律师各自都在法治的轨道上,各自受职业道德约束,各自严格依法规范办案。我们应尊重并认真听取嫌疑人和律师意见,高质量办结此案。

  其实,公诉人更愿意和那些职业素养高、“较真儿”的律师打交道。与高手过招,一方面虽表面不服但内心敬仰,相互提高。另一方面,律师参与诉讼,约束司法公权力的张扬和滥用,对促进司法规范大有裨益。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