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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大案
2018-05-22 11:26:00  来源:

——江苏检察建立引导侦查新机制

  近年来,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司法机关勇于直面问题,启动纠错机制,赢得舆论点赞。但从源头上斩断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才是治本之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起诉、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判决结果形成均在法庭。与其不相适应的制度设计、工作惯性,都需作出调整、改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道关口,不仅要求侦监部门严把“批捕关”,更要求其不断健全引导侦查机制,从源头上提升案件质量。

  如何在进入审判程序前就“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同有打击犯罪职能的公、检两家担当重责。2015年10月26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下发《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正是推进刑事诉讼司法改革的一次尝试。这是全国首次公、检联合会签“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工作机制类文件。

  规定下发前一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了徐州、南京、无锡等六家检察机关作为试点单位。先行先试的意义就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根源找出路。

  在7月20日召开的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提出,要“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提高检察监督能力”。

  刑事检察工作机制作为“检察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健全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本刊以徐州一地的司法实践为蓝本,关注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在基层的运行,探析引导侦查新机制对庭审前证据体系完善带来的重大意义。

  “源头会诊”,引导侦查新机制的基层样本

  记者 清风 通讯员 唐颖 闫纪成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把证据意识延伸至前置性规范程序中来。在侦查源头进行证据把关,也是司法理念的一次变革。

【图1】(经引导侦查,贩卖、运输“冰毒”29公斤的徐州第一毒品大案告破,8名毒贩成功定罪。)

 

  提前介入“问题重重”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有相关规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16年7月13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沈善文对记者说,“但是什么样的案件应当介入,如何有效介入,介入后怎样进行监督制约,一直没有相关规定。”

  “检察机关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是欢迎的,但是,司法实践中,随意性太强。”徐州市检察院侦监处副处长胡桂林说,“公安机关主动邀请我们介入,有时去了以后发现,还没有立案,主要证据还没有收集。有的案件甚至根本不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也要跑一趟。这样的情况下,没办法对全案发表有效意见。有时,我们提出了意见,公安机关或者有不同意见不提出,或者承办人更换,意见提了也是白提。所以说,法律规定是好的,实际执行起来有点流于形式。”

  前年,徐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就能看出其中的问题。

  有群众报案:在徐州铜山区境内发现一具被高度焚烧的女性尸体。公安机关经排查、鉴定确定为安徽籍失踪女性小红(化名)。深入调查发现,小红在失踪前,曾在银行取过20多万元巨款。银行监控显示,小红在取款后与他人进行了通话。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锁定了与小红通话的犯罪嫌疑人大强(化名),将其抓捕归案后,邀请胡桂林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胡桂林发现,除了有大强的两次供述笔录外,其他证据均未固定,只能听取侦查人员的口头介绍。大强供述与小红偶然相识,且为同乡,为劫钱财,以共同投资的名义,诱骗小红携带巨款与其相会,将小红杀害后将钱款据为已有。为掩盖罪行,大强将尸体运到某桥下浇上汽油焚烧,因焚烧不充分又将尸体运至铜山区一公路边再次焚烧,并将剩余部分扫入路边水沟。

  由于大部分证据未收集到位,胡桂林只能根据大强的供述,要求公安机关收集第一次焚烧尸体处的生物检材、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特异性物品去向,以及赃款去向等证明力较高的证据。此后,公安机关未再邀请检察机关介入该案。

  此案随后报送徐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胡桂林与公诉承办人沟通该案情况时发现,公安机关并未对其意见很好地执行。在大强供述第一次焚烧尸体的位置发现有焚烧的痕迹,但法医并没有提取到生物检材;大强供述将被害人的随身银行卡、证件等扔在了一个澡堂的下水道里,公安机关推断澡堂的化粪池已被清理,因而未做打捞。公安机关的工作主要围绕赃款的去向进行侦查,却只能证明案发后大强的经济状态明显异常。

  徐州市检察院为此案专门召开检委会,委员们一致认为证据形不成锁链,难以定罪,应当根据供述查找到被害人的银行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被告人供述、指认,提取到的隐蔽性很强的物证,如果能与口供相结合,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

  距离案发已一年,能不能取到银行卡,大家心里没底。

  最终,运气不错,在澡堂的化粪池里,找到了卡在水槽入口处的银行卡,证明系被害人小红所有。最终,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链形成。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大强死刑。

  “如果找不到银行卡怎么办?”胡桂林说,“为什么之前我们提出的意见,没有得到落实?提前介入机制的疏漏在这个案件中暴露了。”

  “公安机关常常是团体作战,甚至,一个局的力量扑在一个案件上。侦查扫尾阶段再指派一两个承办人接手。因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时提出的意见,在办案过程中,会因承办人员变化,不了了之。再加上工作调动、人员变动,无法保证介入质效的情形很多。”徐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梁鹏警官说,“我曾在派出所工作了二十多年,深知对于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公安机关是欢迎的,能形成优势互补。我们的优势是侦查手段多,能突破案件。检察机关的优势是对证据收集、固定、审查意识强,能有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以前公安机关办案粗放,能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就算了事。现在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审查案件,要求对证据的认识要形成同一性,先要达到检察院认可的标准,然后交给法院裁判。“现在这个形势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就到了不得不改的时候了。”梁鹏说。

【图2】(胡桂林正与办案民警“会诊”大案。)

  新机制找准定位

  2014年底,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确定了徐州、南京、无锡等六家检察、公安机关作为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先行先试的意义就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根源找出路。

  2015年6月,徐州市检察院、徐州市公安局出台了《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4个月以后,10月26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在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后,下发《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

  “徐州的试行办法与省院最终的实施办法高度吻合,这说明,基层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难点具有普遍性。”胡桂林说。他作为徐州的试行办法的主要执笔者,半年时间、十易其稿,甘苦自知,也更能体会这项机制在改革后的意义所在。

  胡桂林认为,省检察院的实施办法至少在四个层面具有极其强烈的现实意义:确定了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使得检察机关介入有了明确的目标和范围。比如,严重危害公安安全犯罪、严重侵犯民生民利的食品药品、污染犯罪类案件等等。

  “好钢要用在刀刃上。”沈善文认为,“好的机制要用在合适的案件中,杜绝了一些受案外因素影响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现象。基层本来就案多人少,这样就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明确了介入的时机,杜绝介入机制走过场。明确要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且查清基本事实后进行。发挥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构建证据体系方面的优势,有的放矢。这一条意见在徐州的试行办法中,是胡桂林尤其看重的一条。“我们是去帮助建立证据体系的,不是去和稀泥的,没有事实、证据在手,检察官根本无从下手,也发现不了违法办案的问题,说什么引导侦查都是空话。”

  确定了介入的职责和任务。比如,对案件事实、情节确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重点问题发表初步意见;督促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为等等。

  胡桂林举了个例子,以前曾有一起命案,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他赶过去后发现,证据根本不成形。现场勘查反复做了几次,却只制作了一份勘验笔录,无法反映证据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辩护人惯常会带着‘有色眼镜’看待司法机关取证,这样的取证方式,很容易受到质疑,‘为什么要反复勘验?是由供到证还是由证到供?有无刑讯逼供的可能?有无伪造证据?’这样形成的证据,证明效力肯定会打折。”胡桂林说,“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就是构建的证据体系要完整、逻辑要严密,符合庭审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的改革,就是延伸对证据的前置性规范。”

  另外,所有介入程序都以文书形式固定规范,形成“文来文往”。比如,《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邀请函》《重大疑难案件案情介绍》《派员参加听取意见会通知书》《重大疑难案件工作情况回复书》等等,这些文书将随案移送,确保从前期介入到后期提起批准逮捕,能够落实检方意见,并且责任到人。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从此,公检双方的衔接有了依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能狭隘地理解为把所有问题交给庭审阶段来解决,而是要延伸到证据的前置性规范程序中来。”徐州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姚辉认为,实施办法最终要解决的是司法理念的变革。

【图3】(“文来文往”,确保引导侦查机制规范化。)

  新机制成效初显

  改革的成效在个案的运行中得到了体现。

  2015年12月,一起蹊跷的投毒案成为试金石。

  邳州市有两位村民突发“癫痫”送至医院救治。经验丰富的主治医生敏锐觉察到可能是“毒鼠强”中毒。细致检查后,结论与推测完全吻合,遂报警。

  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害人都曾在村妇李某家吃过饭。在村中走访后,采集到的信息更是耸人听闻:十几年来,这个村子已有多人出现过“癫痫”症状送医,曾有一名2岁的儿童突然去世。还有村民反映,家里的狗吃了李某丢的饭菜后死亡。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村妇李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她还曾在民警调查时反复叮嘱其丈夫:千万不能开口,开口就是死!

  公安机关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同时,根据案件的性质,这是一起舆论普遍关注的敏感案件,因此,提交《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邀请函》。

  徐州市检察院经研究,提交《派员参加听取意见会通知书》,胡桂林作为检察机关确定的侦监部门联络人,第一时间参与介入。公安机关提供了《重大疑难案件案情介绍》,其中的分歧意见十分鲜明:究竟对2岁孩童开馆验尸和对死亡的狗进行检验是否要同时进行,确证死因。

  胡桂林分析认为,这个案件的侦办难度极大。时过境迁,毫无旁证,只有李某开口才能深入侦查。但是,如果仅有李某的口供,孤证又无法定罪。

  一系列疑问必须得到解决,才能形成证据链:小孩是怎么死的?是不是中毒?如果是中毒,是不是李某投的毒?李某是怎么得手的?她为什么要投毒?

  如果侦查机关先行对2岁的孩童开棺验尸,会打草惊蛇,并有可能让李某畏罪,不吐实言。而且,即使被害儿童系“毒鼠强中毒而死”,与李某之间也不能形成有效联结。

  因此,胡桂林提出引导侦查的意见:先鉴定狗是因何而死的,得出结论后,再讯问李某。如果能获取只有其本人方知的“隐蔽性证据”,与小孩之死发生必然联结,则这个案件方可尘埃落定。

  此后,公安机关挖出来的狗尸经鉴定死于“毒鼠强”中毒。李某自觉犯罪事实已被发现,嚎啕大哭后平静下来,供述了自己实施的一系列下毒行为。

  李某心胸狭隘,做事偏激。凡是村子里与她有过私怨的人,只要有机会她就会下手。李某与被害儿童的母亲吵过架,趁串门时,将“毒鼠强”藏在指甲缝里,抹在了小孩嘴唇上,没用完的“毒鼠强”还藏在衣橱的夹缝里。

  公安机关当即开棺验尸,死亡儿童的尸检结果显示确系“毒鼠强”中毒。办案民警在李某衣橱夹缝里找到的“毒鼠强”成份与尸检报告描述的成份完全一致。

  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口供,找到了一系列隐蔽性证据,证明力极高。胡桂林认为,李某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致人死亡的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

  最终,公安机关提交《重大疑难案件工作情况回复书》,对如何落实检察机关意见的工作情况,一一列明。

  李某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批准逮捕,继而审查起诉。近日,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这个案件的侦查难度极高,最终成功定罪,得益于新机制。”沈善文说,“规范性的引导加上规范性的落实,检察机关的意见得到了有效实施。”

  “李某投毒案时隔多年,案件影响力又大,舆论沸沸扬扬,公安机关的办案压力可想而知。如果在以前,为了追求结案,单纯靠口供突破,会不会使用不规范的办案方法呢?”胡桂林说,“现在,有瑕疵的证据即便出现也起不了作用。最好的监督制约就是在源头树立证据意识。”

  如今,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已在徐州顺利运行。“下一步我们要解决的就是面对突发情况、突发事件,公安机关随机向检察机关问询意见后,如何把意见文书化的问题。”徐州铜山区公安局法制大队王广宜警官说,“‘文来文往’的意义就在与规范,这对公检两家都有好处。”

  编辑: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