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补贴精准发放,检察有责 ----专访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成吉喜
2018-05-16 17:3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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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某些惠农项目实施监管不力、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操作不透明、人为操作空间较大,随之而来针对涉农惠民领域各种补贴款的职务犯罪案件屡发。
2015年11月23日,张以俭案被淮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曾担任淮安市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主任、淮安市供销社(集团)总公司总经理,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两项罪名。他也是淮安市检察机关开展的惠农补贴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中查获的级别最高的被告人。
都说反渎难,难在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认定处理难,但是淮安检察机关迎难而上。自2013年以来,已在惠农补贴领域立案61件93人,涉及正处级干部1人,科级以上干部23人,涉案总金额达5200余万元。
如何破难?淮安市检察院检察长成吉喜向记者道出了法宝:准确“号脉”,上下联动。
“找准一个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领域,找准其中一个重点部门,部门里找准一个关键对象,围绕对象找准一个突破口。”同一领域渎职犯罪存在共性特点和规律,所以查起来往往就是一串。2013年以来,淮安市检察院每年都要选取1至2个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行动,带动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工作。近年来,他们已开展查办“病害猪及无害化处理补贴”、“高效设施渔业、高效设施农业补贴”、“成品油价格补助”、“新网工程项目资金”等领域渎职犯罪专项行动,每年都“战果”丰硕。
而在每次“小专项”行动初始阶段,淮安市检察院总是先试点再推广。承载“拓荒”使命的,往往是涉及补贴较多的县区且办案力量相对较强的基层院。然后,总结查案经验,全市推广,推动专项工作由点及面。“这样比较容易带动全市力量,少走‘弯路’,迅速推动工作开展。”成吉喜介绍。
2014年,淮安市检察机关部署查处“高效设施渔业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专项工作,市检察院反渎局立即派员调取了全市81个补贴项目的台账资料,安排专人对省级“高效设施渔业补贴”的申报、验收、补贴资金拨付等程序及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的文件进行了细致研究,确定了办案重点环节。
为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数带来案件后期处理上的被动,市检察院严格立案程序,所有专项案件在立案前一律报市检察院审核把关,从源头上把好立案关。
案件开始查处后,市检察院反渎局还“分片包干”,人员全部到基层检察院驻守,既是靠前指挥,厘清思路,又是重点帮扶,指导查办。“一旦行动开始,淮安市检察院反渎局就成了一线指挥部。”成吉喜说。

《清风苑》:淮安检察院为什么要专门针对涉农领域财政补贴开展专项行动?
成吉喜: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家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对涉农惠民领域的专项资金补贴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某些惠农项目实施监管不力、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操作不透明、人为操作空间较大,随之而来针对涉农惠民领域各种补贴款的职务犯罪案件也与日俱增。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河南调研时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三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新时期“三农”工作的部署要求,把服务“三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努力为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淮安是个农村常住人口200余万的农业大市,我们之前办理了不少涉农案件,发现涉农惠民补贴领域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加强监督,所以我们对准了惠农领域补贴,2013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了9个专项行动,专门查处相关领域的渎职犯罪。

《清风苑》:你们查处的这些渎职犯罪有哪些特点?
成吉喜:我们在案件查办中发现,涉案渎职行为隐蔽、手段多样。有的通过挤占、截留、套取等方式,直接将本属于特定补助对象的涉农专项资金,直接予以侵占;有的部门“搭便车”,借专项资金名义虚报冒领,套取专项资金归本部门小集体所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也有的滥用职权,给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违法滥发补贴,而真正符合条件的人却未能享有。

《清风苑》:反渎难,那么具体到这类案子,又主要难在哪里?
成吉喜:主要有“三难”。一是发现难。由于对党和国家的涉农惠民政策宣传不够,致使群众对政策不了解,信息不对称,少数基层组织负责人便钻了这个空子,瞒天过海,渎职、贪贿,可是群众直接举报的比较少。
二是取证难。有的群众举报的线索不清,内容不具体,或反映问题时间久远,相关书证已经灭失,从而使调查无从入手。有的反映问题较多,内容庞杂,多项问题交织复杂,有的群众不配合,不愿作证,有的涉案人员或知情人外出务工,又难以取证。
三是处理难。当前,涉农违法问题的领域宽、内容多、情况新,有许多是随农村改革深化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应运而生的新问题,处理起来有的缺乏政策条规和法律法规依据,有时还出现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相矛盾、合理不合法以及政策法律盲区等现象,处理比较困难。

《清风苑》:尽管难题重重,但是淮安的反渎职侵权工作却取得了上下都认可的成绩,这应该离不了一支强有力的反渎队伍。
成吉喜:我是2011年来到淮安市检察院的,当时考虑最重要的抓手就是要打造一支过硬的反渎工作队伍,坚持“转变思路、转变方式、转型发展”。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加强实战练兵、经验总结,同时研究解决好办案力量统一调动、强制措施运用管理、线索及办案管理、规范司法行为、协调处理各方关系等实践问题,努力探索一条敢办案、能办案,又规范文明办案的新路子。 
这几年办理的涉农惠民补贴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中,侦查人员强化了证据意识,实现取证方式由“单一型”向“综合型”的转变,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规范了办案的流程和手段,努力使每一件案件都能查得准、诉得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在办案的同时,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主动开展预防宣传、警示教育,深刻剖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更好地预防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再次发生。

《清风苑》:我们知道,检察改革中将把反贪和反渎工作合并,这种整合对反渎工作将带来什么影响?
成吉喜:目前,在我们检察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机构主要是反贪局和反渎局,而且是从中央到基层,层层设置。各级检察院的反贪局和反渎局分别负责侦查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为打击职务犯罪起到过历史性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这种分散型的侦查体制所带来的弊病也日益暴露出来。比如,当前我们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越来越多地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在一起,不少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侵权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权钱交易。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也已突破了地域、部门、时间的界限,犯罪手段日趋复杂、隐蔽。目前我们检察机关这种将反贪和反渎分立的侦查体制与反腐形势的发展已不相适应,特别是市县两级检察院在办案中愈加感到,整合检察机关内部侦查资源的紧迫性。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统一行使不但可以促进反贪、渎检工作的共同发展,也有利于培养精通反贪和渎检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打击这类“混合型”职务犯罪。
随着检察改革的推进,我们将积极整合反贪、反渎办案力量,建立统一的侦查机构,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含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推动自侦业务协调发展,更好地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工作呈现出“全面加强版”的特征,党和国家对腐败“零容忍”已成新常态,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也不论贪贿渎职,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将受到严肃追究。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有案必查,依法办案、秉公办案,确保查办力度和效果符合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
(本组责编 华东)

 

  编辑: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