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久以来,中外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一直有法学是科学还是艺术的争论。有人认为法学是科学,有人认为法学是艺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认为,法学既是科学也是艺术。
科学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且可以验证的学问,用这一定义来衡量法学,当然可以说法学是一门科学。千百年来,国家不断颁布法律,不断检验每一个法律的实施状况,特别是检验法律的社会效果,不断地修正法律的内容,使得法律能够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不断满足国家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法律的发展遵循着一条不断完善的规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检验法律效果→修正(制定)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法学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也证明了自己的科学属性。
然而,法学仅满足于自己是科学就够了吗?科学所具有的“可验证性”使得它必须是严谨的,必须是一丝不苟的。正因为如此,科学有时是冷冰冰的,是不讲“人情”的。可是,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没有人文关怀、没有“温度”恐怕是不行的。法学是研究法律问题的,没有人文精神恐怕也是不行的。所以,法律工作、法学也应该是艺术的,法律不仅是科学的产物,也应该是艺术的产物。
艺术即审美。艺术带给人们的是舒适和愉悦。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原本应该是舒适和愉悦的,否则,人与人就没有必要结成社会。自从私有制产生以来,由于利益和权力的诱惑,人的本性不再那么纯洁和善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变得复杂起来,争斗不断,痛苦缠身。为了追求舒适和愉悦,人类社会发明了法律,来遏制欲望引起的腐败、情感带来的偏见,力求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变得舒适和愉悦。作为研究法律的法学,应该把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变得舒适和愉悦当作自己的使命。因此,法律工作和法学也应该是艺术的。
可是,科学与艺术性情各异,它们在法律和法学中如何相处呢?或者说,它们是怎样结合在法律和法学当中的呢?我认为,科学是法律和法学的底线,艺术是法律和法学的境界。按照科学精神把法律和法学工作做正确,按照艺术追求把法律和法学工作做精致,就能够实现二者的结合。也可以这么说,按照科学的要求把法律和法学做到艺术的境界,就是二者完美的结合。
把法律和法学工作做到艺术的境界,至少需要满足这样几个要求:第一,对法律问题的处理合乎天理、国法和人情。即不论是从天理、国法还是人情的哪一面看,这项法律工作做得都是完美的;第二,法律和法学工作的表现方式不仅符合科学的要求,还应是令人舒适和愉悦的。这包括制作的法律文书、撰写的法学著作达到使人想看、爱看、喜欢看的程度,发表的法律演说,达到使人想听、爱听、喜欢听的高度。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一个优秀的法律学者,既应该是科学家,也应该是艺术家,也可以简称为“法律艺术家”。这样的法律艺术家至少应该具备这样的品质:精通法理、品德高尚、能言善书、谦逊和蔼。
把法律工作做到艺术的境界,需要法律、法学工作者有高超的艺术。一个法律工作者如何才能掌握这门高超的艺术呢?或者说如何把法律运用到出神入化的境界?要达到这个高度,一靠专门的法律学习,二靠工作中的勤奋修炼。一个想要成为法律艺术家的人,首先要经过法学院专门的学习,先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科学家”,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知识和技能,获得法律人的思维和信仰。然后在法律工作中努力修炼,不断获得社会经验,不断感悟天理、人情,学会做人处世的良好方法,达到世事洞明、人情练达。在此基础上,学会说学会写,掌握语言和书面表达的艺术。处理法律问题合法合理得当,用艺术的语言表达法律而不产生歧义,达到这种程度,离一个法律艺术家就不远了。
仅仅通过法学院的学习能成为法律艺术家吗?我认为不能。法学院教授的课程,主要是法律的理论、知识和价值观,这些课程多数属于是“科学”的范畴,和艺术沾边的课程也只是那些传授“法律技能”的课程,例如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诊所、模拟法庭训练等。这些课程不是法学院学生的主干课,有的法学院甚至还没有开设这些课程。即使今后法学院重视这些课程了,法学院也很难把学生训练成法律艺术家,因为法律艺术家需要实践的长期磨练,需要在应用中掌握运用法律的技巧和技能。“书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没有实践的历练,是不能出神入化应用法律的,是不能成为法律艺术家的。
法律工作或者法学要立足于科学,因为法律需要验证、需要严谨、需要不折不扣执行。但法律所体现的公平和正义必须通过创造性地应用法律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创造性地应用法律就需要艺术,需要提升法律工作者、法学家的境界。这个过程是永远也没有止境的。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