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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狱求生:中华古典刑事司法之理想范式
2018-06-28 17:54:00  来源:

  刑事司法活动,以制裁犯罪、保全社会为基本出发点,在社会和文明演进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古人在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发展出具有鲜明东方特色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实践类型,构筑起一种以“求生”为理想范式的古典刑事司法文化。

  以“求生”为职业追求的刑官并不少见

  所谓“求生”,是指中国古代刑事司法活动的主持者基于其对司法正义的独特理解和与之相应的职业使命感,尽力地保全刑事被告人的生命,在客观上减少对死刑的运用。《汉书刑法志》借孔子之口说道:“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所谓“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的描述未见得符合历史实情,毋宁说,这是中国古代的文化书写者基于现实批判的需要而构建的刑事司法的理想类型之一。然而可以肯定的是,此种理想类型一经抛出,便深刻形塑了此后历代的刑事司法实践。

  纵观史册,自汉代以降的司法官中不乏以“求生”为职志者,宋代名臣欧阳修之父欧阳观可为代表。在欧阳修的传世名篇《泷冈阡表》中,其父欧阳观孜孜于治狱求生的形象鲜活生动,感人至深。

  尝夜烛治官书,屡废而叹。吾问之,则曰:“此死狱也,我求其生不得尔。”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则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

  质朴无华的文字以非常个性化的方式传递出北宋时期一名普通刑官对其职业的深刻体认。作为一名刑官,“死中求生”是欧阳观的职业信念所在,基于此种信念及由此生发的责任感,在法当论死的案件中,他总是要想方设法地为案犯寻找一线生机。而欧阳修以人子的名义记述乃父治狱求生的事迹,折射出的恰恰是中国古人对此种行为和信念的价值认同。

  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像欧阳观这样明确地以“求生”为职业追求的刑官并不鲜见,有些人很明显是受到了欧阳观的影响。明永乐朝的刑部侍郎刘韶“理刑一以求生为务”,为时人所推重。比之稍晚的何文渊为刑部侍郎时,“论囚常求生之,前后辨系者之冤不可胜数。”明仁宗时任大理卿的虞谦,“孜孜尽心,若宋欧阳观所为,求生道于死狱者,谦盖有焉,凡人之丽于辟者,往往心诚服之而无憾。”清康熙朝士人蒋坚“长习法家言,佐幕山西,屡雪疑狱。”尝曰:“法所以救世,心求人之生,斯善用法矣。”本此宗旨并著有《求生集》,只可惜今已不传。乾隆嘉庆时名幕汪辉祖在其长达二十六年的司法生涯中,始终以求生为念,经其手最后被定为死刑的案件,总计只有六件。为此,他总结道:“‘求生’二字,崇公仁心曲传于文忠公之笔,实千古法策要诀。”

  借由各种文献的记载我们得知,历代刑官法幕中奉“求生”为圭臬并身体力行者代不乏人,在他们的不懈努力之下,大量冤案得到平反,无数罪囚从死亡线上被拉回,可杀可不杀的最后多以不杀处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治狱求生不仅仅是少数仁人志士的个体偏好,亦是中国古代统治集团内部具有相当思想认同的行动。宋高宗曾对宰相吕颐浩说:“朕在宫中,每天下奏案至,莫不熟阅再三,求其生路,有至夜分。卿可以此意戒刑寺官,凡于治狱,切当留心,勿草草。”这在明、清帝王的谕令诏敕中也多有体现。是以,北宋法官的优秀代表韩晋卿曾言:“听断求生,朝廷之心也。”这是把“求生”上升到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高度,体现出要将治狱求生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努力。

  历史地考察治狱求生这一主题,笔者发现,治狱求生不仅是理念,更是实践,同时在制度上也有某种体现,如重案奏谳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至于历代的求生之制,由于篇幅所限,此处不予展开。一言以蔽之,治狱求生是理念(道)、实践(术)和制度(制)的三位一体,充分展现了中国古人对于刑事司法的独特理解和精心设计,从而成为中华古典刑事司法的至高之境。

  中国古代治狱求生现象之评价

  那么,如何评价中国古代的治狱求生现象?从中又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首先,从宽泛的文化意义上来看,治狱求生反映出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中国传统文化从很早的阶段就表现出“重生”的特点。《周易系辞上》云:“生生之谓易。”《周易系辞下》云:“天地之大德曰生。”对此,程颢解释道:“天只是以生为道,继此生理者,即是善也。”又说:“万物之生意最可观。”中国古人不仅是这么理解的,也是这么做的。明朝弘治年间的刑部尚书白昂“宽平仁恕,深得罪疑惟轻之意。狱有要囚,日夜为求生道,不得则垂涕遣之。由是罹文法者虽死亦自以为不冤”。明代还有一位名叫殷贵的知县,其断狱风格与白昂如出一辙,“死囚必求生道,不得已,焚香告天而后成狱。”

  其次,治狱求生反映出中国古人对刑事司法活动的规律性把握,承载着慎刑恤杀的实践追求。刑事司法在中国古代被称作“狱”,古人认为“夫狱者,民命所系”,“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是以,很多官箴书反复告诫治狱者,当以哀矜诚敬之心,寻求死狱中“可矜、可原、可减、可累减之故”,为当事人争一线生机,从而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又如宋人叶大庆所言:“夫枉杀无罪、妄免有罪,二者胥失也。必不得已,宁可妄免有罪,不可枉杀无罪,以存好生之心故也。”明朝的吕坤也说:“杀人,大可恨也!夫天道好生,鬼神有知,奈何为此?故宁错生了人,休错杀了人,错生则生者尚有悔过之时,错杀则我亦有杀人之罪。”历代的优秀刑官在治狱过程中总是抱持一份如履薄冰之戒慎,在他们力所能及的限度内减少死刑的适用,有效地避免了冤杀无罪情况的出现。

  再次,治狱求生的个体实践有可能受到某些宗教和世俗观念的影响,从而产生异化。如上所述,治狱求生奠基于中国传统“生”的哲学和中国古人对治狱活动的理性把握,然而就其个体实践来说,求生的动机却不尽一致,有的求生行为具有明显的功利诉求,此种功利诉求主要源于中国古人根深蒂固的祸福报应观念。西汉时,循吏于定国之父于公“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其闾门坏,父老方共治之。于公谓曰:‘少高大闾门,令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兴者。’”与之类似,汉武帝时王贺为秀衣御史,受命逐捕盗贼,然“皆纵不诛”,后对人曰:“吾闻活千人有封子孙,吾所活者万余人,后世其兴乎?”王夫之指责王贺是“挟善徼天”,“市沾沾之恩,怀私利之心”,确是一语揭破某些求生之举偏离刑事司法正常轨道的一面。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的治狱求生虽然包罗了一些杂质,在历史上产生过流弊,但是瑕不掩瑜。历史地来看,以“求生”为鲜明指向的中国古代刑事司法文化,植根于深厚的东方人道主义传统,承载着先民对理想司法境界的不懈追求,在具体的历史时空中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彰显了中国古典司法的人道之美。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