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我们侦监科几名同事都在加班,上个月公安机关开展了一次专项行动,这个月报捕的案件就接二连三地来了,我目前尚有三起案件末结。
七天的办案期限,时间很紧。可正在办理的这起滥伐林木案,让我很是纠结。这时,父亲打来电话让我回家吃晚饭,一筹莫展的我决定回家问问父亲这个老检察。
我和父亲一边择菜一边说起了案情。滥伐林木案中的两名嫌犯已归案,另一名嫌犯在逃。在逃嫌犯的身份证据中只有户籍资料和归案共犯的照片指认笔录,侦查机关在没有到户籍地现场核实的情况下,将其一并报捕。
“可能是因为专项行动案件多,时间紧,才没去核实。”我分析原因,并征求父亲意见:“我目前也有好几起案件未结,时间很紧,到底要不要去核实嫌犯身份啊?”
父亲没有直接回答我,而是给我讲起了他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1982年父亲从部队转业到检察院后,被安排到批捕股工作,印象最深的就是一起强奸案的现场核查。受害人有智力欠缺,案发后因为舆论的压力,父母带她远走他乡。侦查机关报捕时提供了受害人陈述及其父母的证言、一份证人证言和嫌犯的供述。可是受害人陈述模糊不清,其父母证言也是间接言辞,嫌犯的几次供述更是前后矛盾。唯一的一份证人证言又疑点重重。
1979年刑诉法规定批捕案件审查期限只有3天,发案地又在距县城一百多公里的偏远山寨。可为了查清案情,父亲和股长在受案第二天,便带着院里当时为出差同志提供的装备———每人一双解放鞋和一支手电筒,搭乘最早的班车出发了。四五个小时的山路颠簸后,中午时分赶到了乡里,顾不上吃饭,又徒步翻越了三四个小时的大山才赶到了案发地。在大队书记的帮助下,找到了当时的证人。
按照证人证言,他是路过案发地亲眼目睹了案发经过。可通过现场勘查,证人所站的位置竟然根本看不到案发现场!看着不能自圆其说的证人,父亲和股长经过一番政策攻心,说服教育,证人才道出了原委。他与嫌犯有过节,听闻嫌犯被抓便有意乱说一气。
“没想到,你们会来看现场。”父亲还清楚地记得证人的这句话。当晚,父亲和股长打着手电摸黑下山回到乡里,听闻有拖拉机进县城,又连夜搭便车赶了回来。不仅为院里节约了每人一元五角的住宿费,也保证了案件在三天内顺利办结。嫌犯最终因证据不足得以释放。
“虽然只有三天,我们手抄一份阅卷笔录也有十多页,但该查的就一定会查,我们从不质疑,更不会找借口开脱,因为法律只相信事实,法律本身没有任何借口可言。”父亲反问:“你们现在是七天的办案期限,办公办案现代化,我们一天才能做完的事,你们现在几个小时够了,时间怎么还会紧张?”父亲的反问,让我倍感羞愧。
父亲的办案故事,让我看到了老一辈检察人对法律的坚守,对事业的忠诚。于我们而言,他们在那些激情燃烧的岁月里,不仅做到了“3=7”,而且还让“3>7”。“3≥7”令人反思,给我启迪,相信有一天我也能在办案中来演绎发扬这个不等式。于是,我不再纠结,明天就去复核证据。
(作者单位: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