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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时代要求 制发高质量检察建议
2022-04-12 09:36:00  来源:检察日报

  闫宝宝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服务保障民生,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适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提出的新要求,制发高质量检察建议要注意以下几点:

  检察建议的制发原则。制发检察建议,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以及层级对应等原则。实践中应重点关注层级对应原则和必要审慎原则。

  层级对应原则。关于层级对应原则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层级对应原则的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以外的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应当遵循层级对应原则。二是关于“异地”的理解。“异地”是指制发检察建议的检察院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划分,强调的是司法管辖。三是异地制发检察建议也应当遵循层级对应原则,并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意见。

  必要审慎原则。必要审慎原则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与检察业务紧密关联、确有监督必要的事项,应当按程序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制发必须结合办案,坚决防止片面追求制发数量,对类案问题进行“拆案”处理。

  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检察建议制发程序有四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无论哪一类检察建议,为保证建议事项所依据的事实清楚准确,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二是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应在报检察长前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进行审核。三是为保证检察建议优质、严肃和权威,各类检察建议均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以检察机关名义发出。

  检察建议的文书制作。检察建议是检察建议工作的集中体现,文书质量的高低关系到检察建议质效的高低。一份合格的检察建议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统一编号。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内容完整。不同类型的检察建议,内容会略有不同,但一份完整的检察建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或者问题的来源;(2)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其证据;(3)存在的违法情形或者应当消除的隐患;(4)建议的具体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5)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6)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释法说理充分,建议内容合理、可行,语言规范。检察建议效果的提升关键在于内在的说理性,没有说理的建议犹如空中楼阁,缺乏立足之本,也就难以为被被建议单位所接受。提出检察建议需要注意避免三种情况:一是建议内容空洞,没有针对性。二是超出被建议单位职权范围。检察建议的事项,可能涉及多家单位、部门,如不对问题进行调研,建议内容可能会超出被建议单位职权范围,影响检察建议质效。三是语言使用不规范。监督不是高人一等,检察建议的用语要注意分寸,保证监督“刚性”的同时,不宜强势逼人,要尊重被建议单位的工作主导性。

  检察建议的质效保证。为增强检察建议效果,促进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重视和采纳,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规范送达程序。检察建议可书面送达,也可现场宣告送达。需要注意的是,宣告送达应当商请被建议单位同意,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的,应当事先告知被建议单位。二是用足抄送制度。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事项,在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办案中发现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抄送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涉及违纪违法追责的,抄送纪检监察机关。三是积极帮助和支持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及时了解被建议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对于被建议单位在落实过程中遇到困难,需要检察机关予以支持配合的,检察机关要及时提供支持,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四是加强跟踪督促。对于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有关机关。

  工作理念。检察机关与被建议单位之间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是良性建议与协作配合的关系。检察机关要与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以期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局面。比如,被建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提出异议,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尽快进行复核。这里的“异议”是指被建议单位提出的明确的异议,被建议单位不予回复,或者回复不予采纳,或者回复内容实质否定检察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对被建议单位进行督促落实。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