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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副校长为什么给检察院“批”案卷
2020-09-27 10:10:00  来源:检察日报

  山东省济宁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曹传鲁

  

  曹传鲁(中)在认真查阅案卷

  我是曹传鲁,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第一中学副校长,市第十三届党代表。今年7月初,经过山东省济宁市司法局举行的人民监督员聘任仪式暨任职培训,我正式成为新一届人民监督员。

  多年来,我一直从事教育行业,没少给学生批改试卷。近日,我受邀参加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深入检察业务管理部,了解案件质量评查操作流程,参与案件评查履行监督职能。

  其中的一起案件让我印象深刻,一名高中生酒后将人打伤涉嫌故意伤害。办案检察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多次沟通化解矛盾冲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最终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随后,检察官调查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和性格特征,并结合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征求各方意见后,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充分彰显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司法温度。如何挽救“犯错”的孩子?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对我今后在学生管理方面也有很大启发。

  第一次“批改”案卷,心情很激动,我也因此有了了解检察机关办案过程的机会。这种监督模式使办案程序透明化、监督形式多样化,体现了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这是我第一次接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我明白,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强化司法办案程序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关乎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可以感受到,兖州区检察院在内部监督和规范检察工作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案管部门流程监控也做得全面到位,每季度对案件质量开展评查活动,各部门、各承办人逐条对照、逐卷排查、逐项整改,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此次引入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将外部监督引入内部监督,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办理,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健全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的直接形式。建议检察机关在更多办案环节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增加监督频次,让更多人民监督员参与到检察办案活动中,特别是对一些关注度高、争议较大的案件公开听证。同时,建议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升检察工作精细化、精准化水平。也希望检察机关加强法治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作为一名人民监督员,要不断学习,增强履职本领,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责。依法治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体现了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希望检察机关的“双监督”工作互相促进,倒逼办案质效提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报记者匡雪通讯员杜文凯)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