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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发至结案,不到十天
2020-03-09 17:20:00  来源:检察日报

  韩兵魏婷张誉腾

  

  办案检察官正在装订案卷

  挣钱零花,骗人被抓

  17岁的小明(化名)休学期间靠打工挣钱。2020年春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他打工的地方停业了,他便没了收入。由于要还支付宝上的欠款,他便想到当下口罩等是紧俏物资,可倒卖口罩赚钱。

  2月7日,小明在某微信群内发布销售口罩、酒精等防疫物品的广告,自称有大量一次性口罩、3M口罩、酒精、护目镜等防疫用品出售。而此时,被害人小阳(化名)通过微信群看到了小明发的广告,便与小明加为好友并提出要大量购买口罩。为获取小阳信任,小明从网上下载了一些口罩图片,谎称都是现货,如果立即付款,马上安排发货。小阳信以为真,二人谈好了购买口罩的种类、数量、价格后,小阳通过微信共计转账5200元给小明,小明收到钱款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后小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当晚将小明抓获。

  积极履职,提前介入

  2月8日,小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检察院获悉该案后,立即向检察长及上级院汇报,因该案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均是未成年人,因此由未检部门办理,办案检察官决定提前介入该案。

  由于防控疫情的要求,看守所不允许对在押人员进行面对面提审,东安区检察院迅速与监所管理部门沟通,确定了远程视频提审预案。

  2月9日,办案检察官通过查阅卷宗,发现缺少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因此,建议侦查机关完善此证据。

  在审查实体证据的同时,办案检察官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政策及程序性要求作出了重点审查,要求侦查机关在快速破案的同时也要做好法定代理人到场、社会调查、听取律师意见等工作,并对侦查活动是否违法进行法律监督,严格把好案件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为尽快将案件提起公诉打下坚实基础。

  依法从快,回应关切

  在了解到小明还没有退赃时,办案检察官建议侦查机关尽快联系其家属进行退赃,积极挽回被害人损失。9日,小明父亲帮助其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考虑到小明是未成年人,属初犯,且在羁押场所容易接触到诸多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遂建议公安机关将小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0日,公安机关对小明变更了强制措施。

  11日9时,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为保证防控疫情期间的办案安全,检察机关在传唤讯问小明前,严格做好讯问场所消毒、到场人员消毒和体温测量工作,通过隔离式提审对小明进行了讯问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而在讯问小明前,办案检察官首先了解了小明的家庭情况和成长经历,深究其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观原因。主办检察官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在接触小明时发现,经过2天的羁押,小明已产生惊慌情绪。办案检察官通过心理疏导缓解其紧张情绪,进而敞开心扉。通过聊天式的对话,小明详述了他的作案经过和思想活动,办案人经过一番释法说理,他意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办案检察官又着重向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了对案件定性、量刑建议和开庭程序选择的意见,小明在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严守法律,宽严相济

  提审结束后,办案检察官对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一次亲职教育。通过亲职教育,不仅提升家长养育子女的技巧与能力,更在于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教育的职责,增强家长的监护责任意识。

  另外,办案检察官在案件审查时将本案的证据审查情况、认罪认罚情况与法院充分交换意见。受案当日11时,案件被提起公诉。鉴于小明系未成年人、学校在籍学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犯罪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其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量刑建议。

  15日,本案在东安区法院开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愧疚和自责,承诺一定改过自新。其法定代理人在最后阶段也表示回去后会尽到监护责任,请求法庭给孩子一次改正的机会。最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均表示不上诉。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