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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 理明义护公正
2017-11-28 16:26:00  来源:

导语:

  实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检察干警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为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提升执法公信力,从本期起本刊将逐一介绍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以方便群众更好地了解检察、监督检察、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侦查监督工作是以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目的,承办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多年来,大丰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正确行使审查逮捕权,狠抓办案质量,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强化与侦查机关的协调与配合,确保立案监督实效,充分发挥了监督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维护公开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

 

【典型案例】

  从快批捕一名涉嫌拦路强奸、抢劫的

犯罪嫌疑人

  1、审查逮捕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检察机关注重办案质量,坚持执法为民、公平公正,坚持优质高效的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坚持证据、事实、程序并重原则,严把案件质量关,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3314日,大丰市检察院以涉嫌强奸、抢劫罪,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蒋某批准逮捕。

  20133120时许,犯罪嫌疑人蒋某(曾因抢劫、盗窃罪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6个月)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大丰市大中镇某路段,见下班途中的女青年顾某单独驾驶电瓶车,心生歹意,尾随其至农村某偏僻处,将顾某推下路基,先对顾某实施殴打,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因生理原因未遂,后又强行将顾某佩戴在左手无名指上的一枚铂金戒指抢走,并残忍地将顾某抛入水沟内。大丰市公安局根据现场留下的鞋子,以及被害人的陈述,通过排查手段,于34日将犯罪嫌疑人蒋某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蒋某在夜间偏僻路段,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拦路强奸、抢劫单身女性,对被害人身体及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院在公安机关提捕2日内,迅速完成批捕工作。

 

 

  2、两项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活动。大丰市检察院严格按照规定,充分发挥职能,强化监督实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促进了侦查机关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加强跟踪监督工作。

【典型案例】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出不捕决定

  201386日上午,犯罪嫌疑人王某、孙某在盐城市火车站出口处,以顺路带客到东台市三仓镇为名将受害人徐某骗至苏JEN001的黑色轿车内,当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大丰市新丰镇大团村老204国道路段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孙某对受害人徐某采用语言威胁恐吓其人身安全、出示刀状物等方式,逼取徐某人民币500元。大丰市检察院在对该两名犯罪嫌疑人提审时,两名犯罪嫌疑人对上述事实中的以语言和出示持刀状物胁迫的情节均予以否认,且均称受到刑讯逼供。针对该情况,该院及时启动非法收集证据调查核实程序,于910日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要求其移送本案讯问录音录像以及对是否存在非法取证作出说明。侦查机关于912日向该院作出回复称由于设备损坏未留下录音录像,出具了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的伤情为其在抓捕时反抗、审查时自残、以及因此而依法对其采取的约束性保护措施所致,侦查取证手段合法。

  大丰市检察院承办人员开展了询问侦查人员、调取犯罪嫌疑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因公安机关未能对取证合法性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和合理解释,据此该院作出对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所有供述应予排除的处理意见,并依据该《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

 

 

  3、提前介入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司法职权活动,始终坚持依法、适度、各司其职、法律监督的原则,把监督工作做到第一线。通过适时介入对案件事实形成初步了解,并协助公安机关把握侦查方向、收集固定证据,为案件呈捕后批准逮捕工作做好准备。

【典型案例】

提前介入一起涉嫌醉酒驾驶

重大交通肇事案件

  2014327日,大丰市检察院驻交巡警大队检察室干警对一起涉嫌醉酒驾驶汽车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肇事案件提前介入。

32620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周永山(今年1月刑满释放)涉嫌醉酒驾驶苏J30K78轿车,沿22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4公里加700米路段,车辆碰擦到相对方向在道路西半侧夏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车辆划向道路东侧,又碰撞到相对方向吴某某、冷某某分别驾驶的两辆电动自行车,致吴某某、冷某某死亡及四车辆部分损坏。该院提前介入的检察人员全程参与了公安机关对本案的案情分析会,现场听取了对本案事实经过、取证情况、肇事原因的讨论,作出周某某和夏某某分别负该事故主次责任的划分,并拟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报捕。该院提出本案发生死亡二人的严重后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并对需要进一步补充的证据提出了建议。快速介入重大件侦查工作,使双方信息沟通、侦捕衔接得以进一步加强。

 

 

  4、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案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作为新刑诉法的产物,它的出台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该院在办理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案件时积极开展刑事和解,促成双方的和解,为提高诉讼效率展开工作。

【典型案例】

和解一沿海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

  20116214时许,被害人陈某和其弟弟晓强在大丰港四级航道护堤施工,犯罪嫌疑人周某及另一涉案人员孙某认为陈某是在挖他们公司的土,于是上前制止,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不下,四人动起手来,在打斗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周某用木方将陈某左眼打伤,经鉴定陈某左眼瞳孔括约肌挫伤,损伤程度属于轻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周某离开大丰到山东打工,并且更换了手机号码,一直到2013年正月初六才回到大丰,未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201336日,大丰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该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

  该案属于涉及沿海开发案件,大丰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该案属于可和解刑事案件的范围,为达办案效果最大化,该科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38日,周某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周某赔偿陈某人民币8万元整,陈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周某从轻处理。

  2013311日,该科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事隔近两年的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近年来,该科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积极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全力助力沿海开发,为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5、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是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典型案例】

多家联手打击国土资源领域犯罪

  为依法惩处与打击国土资源领域内犯罪行为,大丰市检察院与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法院联合出台了《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与《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

两个《意见》规范了查处与移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工作制度,确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联系配合机制、调查配合机制,明确了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范围、证据材料及移送程序,并要求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重大问题的研究。

这是继2008年该院牵头成立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后,“两法衔接”工作在国土资源领域内的一次有益探索,也是全市合力打击国土资源领域犯罪的有力举措,必将对遏制国土资源领域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6、专项行动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分别从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院的部署、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办理案件中发现的普遍现象等多重角度制定和实施一些专项活动,重点集中解决突出问题,更好实现办好案利民生促和谐的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

深入环保局等部门推进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为切实贯彻落实高检院部署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4月初,大丰市检察院朱梅芳副检察长率侦监科科长等人到市环保局、食药监局,与两局领导及相关行政执法、法制机构负责人就两局行政执法情况作沟通交流。

     朱梅芳副检察长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双方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食品、药品刑事犯罪案件时,行政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二是切实发挥好“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对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对案件取证、移送中遇到的困难,该院将及时协调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会商,形成执法合力;三是对行政处罚执行难问题,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增强监管效果,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四是双方共同开展法制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专项活动的知晓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线索。

 

 

  7、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典型案例】

 

检察建议助大企业堵“管理小漏洞”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你们的检察建议,让我们看到了自身管理的薄弱环节。感谢检察院为企业保驾护航,相信我们公司会在大丰发展的更快更好。”211日下午,江苏博汇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先山握着送建议上门的大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梅芳的手连声感谢道。

  江苏博汇集团有限公司座落于大丰港石化产业园区内,是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因公司规模庞大,人员复杂,2012年以来,大丰市检察院已办理涉及该公司刑事案件713,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盗窃、强奸、职务侵占等多种罪名。

  大丰市检察院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该公司的案件,大多以故意犯罪为主,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呈现多层次化,年龄跨度从20岁到49岁。究其原因,主要是个人私欲的膨胀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如果企业注重法制宣传,强化内部管理,可减少类似犯罪行为。

  为帮助企业建章立制,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大丰市检察院在从快打击涉企犯罪的同时,针对该公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从建立规范用人机制、营造安全文明生产环境、培养企业文化、依法治理企业4个方面提出建议,并认真撰写了检察建议书,由分管检察长带领承办人送至企业。

  活动中,朱梅芳副检察长还详细介绍了检察机关服务企业的相关职能,并征求了企业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双方还就下一阶段开展涉企犯罪预防合作进行了深入交流。

 

 

结语:

  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部门,侦查监督科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按照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的要求,严格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注重开辟立案监督案源,加强质量跟踪,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编辑: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