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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过当
2020-10-27 09:28:00  来源:检察日报

  衢州衢江:检察官抽丝剥茧对案件准确定性

  范跃红柴禾

  

  案发路段及受损车辆

  “我不认为我是犯罪。”法庭上,面对大量证据的李某,直到最后的被告人陈述环节仍对案发经过矢口否认,“交通事故是司机与我拉扯导致的,我只是有错,我也没有想过后果会这么严重。”

  9月25日,由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宣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

  为摆脱拘禁拉扯司机酿事故

  2018年9月下旬,购买六合彩的“李哥”(身份未查明)在江苏省苏州市找到了经营六合彩业务的苏某、庄某,委托二人垫资下注六合彩,双方约定了垫资报酬,“李哥”还将李某作为保证人。

  2018年9月25日,苏、庄二人受“李哥”委托下注购买六合彩,“李哥”中奖后,按照约定支付了垫付款和报酬。9月29日晚,苏、庄二人再次按“李哥”的要求下注六合彩,但未中奖,“李哥”爽约,苏、庄二人要求李某联系“李哥”,李某敷衍搪塞,并伺机准备逃跑。

  为了要回约定支付的垫资款,苏某、庄某和前来帮忙的苏某祥见状,将李某强行带上轿车,欲带至福建省继续逼债。途中,三人对李某实施了捆绑、打耳光等暴力行为。

  历经9小时的非法拘禁,李某一直在寻求机会逃离。9月30日晚,当车辆途经杭金衢高速公路时,李某见坐在他左右两侧的苏某和庄某都已入睡,而车辆右侧正行驶着一辆货车。为摆脱拘禁,李某用手拉拽苏某祥握方向盘的右手,导致轿车与货车相撞,造成苏某死亡、货车司机轻伤、两车损毁共计损失366879元的后果。

  经鉴定,苏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测算,事故发生路段事发时单向车流量每分钟约16辆。

  召开专家论证会审慎定性

  案发后,高速交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起初,我们以为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后经过对轿车司机和被告人的调查,发现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刑事案件。”

  2018年10月,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立案,2019年2月以李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衢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庄某和苏某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同时移送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对全案证据进行了梳理,认为案件起因是否基于六合彩所引发的债务纠纷,直接关系苏、庄二人的行为定性和李某的案件定性。

  为查明真相,检察官对涉案人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的调取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确认苏、庄二人与李某存在债务关系。

  此后,庄某和苏某祥被法院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与此同时,考虑到李某案定性分歧较大,并涉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法律适用,衢江区检察院邀请高校刑法学教授和浙江省检察院、衢州市检察院等业务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力求对案件准确定性。

  专家论证会后,案件定性仍存在分歧,衢江区检察院逐级向省、市检察院请示。2019年12月,浙江省检察院召开检委会,对该案处理作出批复:本案属于紧急避险过当,应认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并适用减轻处罚。

  多维度还原案发经过

  经衢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8月1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检察官祝小利、毛颖曦出庭支持公诉。

  “我没拉扯司机的方向盘,是我在呼救过程中,驾驶员与我发生拉扯导致的事故。”法庭上,针对李某的辩解,检察官通过讯问李某拉扯行为发生时的周边环境、人员、拉扯经过等,揭示李某供述明显违背常理,并结合李某的多次供述、证人证言及驾驶员的驾驶时长等因素,综合论证李某供述的客观真实性。

  关于李某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意见,祝小利当庭反驳,并对他进行释法说理:正当防卫对象仅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并不包括无辜第三人。

  “综上,检察官认为该案系索要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李某试图通过制造事故来摆脱不法侵害,并实施了在高速公路这一特定场所拉扯高速行驶中的轿车司机的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两车损毁的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李某实施该行为是基于紧急避险的意识且具备避险的紧迫性,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评价为紧急避险过当,并适用减轻处罚。”祝小利在法庭上说。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检察官提醒,如李某这般为摆脱困境而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自救”行为不可取。刑法设置“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条款,旨在保障公民面临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或危险时,能通过制止不法侵害,或牺牲较小法益的方式,捍卫自己的权利。我们既要懂得捍卫自身权益,对不法侵害说不,也要敬畏法律的底线,尊重他人权益。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