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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之后无下文,“挂案”清理卸包袱
2020-03-31 08:46: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立峰通讯员古卫爽彭章林)“感谢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司法,为民营企业发展卸下思想包袱。”日前,重庆一鸣医疗设备公司(化名)负责人李某向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发来信息,表示该院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很及时,有力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鸣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医疗设备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生产的设备被国内多家专业科研机构采用。

  在生产医疗设备时,一鸣公司需使用数码照相机的零部件,所以定期采购数码照相机。为获得更优惠的购买价格,2013年6月至2015年10月,一鸣公司采购员陈某委托中间商邱某向重庆市某电器公司采购数码照相机,一鸣公司向邱某支付相关费用,邱某向一鸣公司提供数码照相机和重庆某电器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上述交易方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41万余元,税款6万余元已全部抵扣。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于2017年8月对一鸣公司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但立案后,公安机关对该案未开展进一步侦查取证,未移送审查起诉,也未对一鸣公司负责人李某采取强制措施。

  江北区检察院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工作中,发现此案存在久侦不结的情况。发现这一线索后,江北区检察院随即指派检察官查阅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详细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询问了一鸣公司负责人。

  检察官调查核实发现,一鸣公司在生产相应的医疗设备时需要使用数码照相机的零部件,有真实的交易记录、购买凭证、银行流水记录及采购人的证言等,能够证实一鸣公司通过中间商向电器公司真实购买了数码相机。江北区检察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不能证实一鸣公司客观上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在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基础上,江北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主动接受监督,认为该案主要证据不足,于7日内说明理由,并于今年2月撤销该案。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