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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罚的老板签下调解协议
2020-03-24 10:33: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通讯员苏雪)“有检察机关的监督与支持,这个调解协议我们签得放心!”3月16日,在浙江省海宁市法院调解室,当着检察官和法官的面,海盐县某防水材料厂负责人陈某作为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爽快地签下了调解协议。

  2019年7月,嘉兴市生态环保部门以该厂的两条新增生产线未同步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违反相关规定为由,对该厂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12月26日,该厂因不满该行政处罚决定,将案件诉至海宁市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托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向海宁市检察院发来邀请函并同步抄送案件材料,希望检察院能参与调解,共同化解矛盾。

  在审查卷宗后,检察官发现,该厂的生产线自2017年底建成投产后并未持续运转,已于2019年3月停产。就生产线污染情况,该院及时与环保部门联系,对环境污染程度、造成损害等专业问题开展技术咨询和专家询问,从而综合得出因生产线年产量低对环境影响有限的结论。此外,该厂已在2019年9月配合当地政府腾退厂房,完成复垦,造成的环境潜在危害已得到全部消除。

  综合以上情况,检察官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该厂已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过与案件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检察官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调解方案。最终,在该院和法院的积极调解、充分释法说理下,双方达成和解,20万元罚款变更为15万元。“5万元对我们这样的小企业不是一个小数目,尤其是在疫情当前忙于复工复产的艰难时刻。”陈某说。

  据海宁市检察院检察长李斌介绍,今年2月底,该院在浙江省内率先联合法院、司法局出台《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办法(试行)》,建立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全过程机制。该机制明确法院、司法局在办理行政争议案件中,邀请检察院作为第三方参与,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以“监督+支持”的方式介入案件调解,通过陪议、旁听、参与听证、调查核实、提出调解方案等方式参与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调解,运用过程参与、动态监督、调解前置等方式,使行政争议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