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树合刘玉娟
●忏悔人:张兆平
●原任职务:山东省潍坊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
●触犯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9年3月5日,张兆平犯贪污罪被山东省青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犯罪事实:张兆平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0万元、挪用公款300万元、受贿650余万元。
时间过去一个多月了,但庭审的场景仍历历在目,听到判决结果的那一刻,我瞬间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自己的花甲之年要在牢狱里度过。我愧对年迈的母亲,愧对重病的妻子,更愧对培养我、信任我的党和群众。
1959年10月,我出生在山东省昌乐县的一个农村家庭。母亲是农民,父亲是一名普通工人,兄弟姐妹7人,我排行老大。从小父母就教育我们,人要恪守本分,别人家的东西再好,也不能偷、不能抢。遵循着父母的教导,在基层工作的那段时间,我努力做到了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可随着年龄的增长、职务的升迁,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突破了政治纪律和法律的底线,不仅辜负了父母的教诲,更辜负了党和国家对我的栽培。
意志不坚定让我走上了犯罪道路。2008年6月的一天,潍坊坤硕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到我家谈完事情后,将装有20万元现金的纸袋放到了客厅沙发上。事后,我让我老婆将钱退回,郑某不收,我就让我老婆将钱保管好。第二次,张某用同样的方式向我行贿50万元,这次我没有授意我老婆将这笔钱退回,只是让她将钱保管好。之后,我将这70万元钱用于购买商铺,此后我便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50余万元。我的行为不但损害了人民利益,也触犯了国家法律。如果我当初坚决不接受贿赂该多好,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
贪念让我走上了犯罪道路。2009年7月,我安排李某、杜某从交通专用账户上借出250万元。因为这些钱都来自于我支配使用的“小金库”,保管人员也是我特意安排的,其他人员对此不知情。虽然自己也非常害怕,但还是存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从中非法占有30万元也没有人知道,所以才做出如此错误的行为,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流失。贪念让我失去了理智,我不该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不属于我的东西。
私心让我走上了犯罪道路。潍坊市铁路专用线共用办公室专用账户里的531万元专项资金是公款,是国家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铁路绿化方面的支出。我挪用300万元借给我的亲弟弟张某使用,主要还是自己的私心作怪。当时张某找我借钱,他说比较急,过后抓紧还上。我手头正好掌握着531万元的专项资金,这笔钱的使用我说了算。为了帮张某的忙,我挪用了这笔钱,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如果当初对法律多一些敬畏,守住自己的底线,我也不会做出如此错误的行为。
(本报记者郭树合通讯员刘玉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