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不服的申诉。
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民事判决、裁定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 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应当查明申诉人是否提交以下材料:
1、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和理由的申诉书;
2、原县(市、区)、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书,人民法院一、二审、再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3、证明原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的新的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四)人民检察院受理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3)、自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申诉,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1)、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
(5)、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超过二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6)、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终止审查或者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7)、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9)、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六)申诉人在民事、行政申诉期间提供证据应注意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主要是就原案卷进行审查,一般不主动进行调查,所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诉人应当主动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明申诉主张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如果申诉人提供的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人民检察院可动员申诉人凭该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七)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