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司法部门的严厉打击下,性犯罪比例虽逐年减少,但农村智障女遭受性侵害现象日趋严重。据大丰市检察院统计,2010年以来,该院共办理强奸案件36件37人,其中侵害对象为农村智障女的案件为11件13人,占强奸类犯罪案件的30.56%。分别为2010年2件3人、2011年4件4人、2012年5件6人,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全市共有智障女性778人,其中农村智障女性达544人,这类特殊的弱势群体极易成为犯罪分子锁定的目标,应引起高度重视。
案 发 特 点
1、案件多发于农村,且犯罪主体多为农村中老年单身男性。此类案件以发生在农村地区居多,以农村中老年单身男性为主体,其中年龄在40-60岁的有9人,60岁以上的有4人,且都是终身未娶或者丧偶,长期处于感情无所寄托的孤独状态。
2、犯罪人作案手段简单,作案时间和地点相对固定。侵害人利用被害人系智障患者,不具有性防卫能力这一特点,利用取食物诱惑、玩耍游戏等简单手段引诱智障女与其发生性关系;有的则用威胁恐吓、强行拖拽等方法强迫发生性关系;犯罪分子一般选择在智障女监护人外出后,在被害人家中或者将被害人骗至较偏僻的地方实施犯罪行为。
3、从犯罪到案发时间较长,同一被害人被多次侵害。智障女由于智力低下、认知能力弱、记忆混乱等原因不能指认犯罪嫌疑人、不能保护犯罪现场、不能保留有关证据和提供相关线索,甚至不能表达自己被强奸的事实。从而给公安机关快速、及时破案带来了很大影响。如果不是被当场抓获,此类案件从犯罪到案发一般时间较长、智障女遭多次侵害的可能性大。在该院办理的案件中,有近70%的智障女有被多次性侵害的经历,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4、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主动寻求法律救济的比例低。犯罪人与受害人大多同村或相识,且对受害人的情况比较了解,因为互相熟悉,被害人亲属不愿、不敢报案。
案 发 原 因
1、侵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此类犯罪犯罪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无基本的法律常识,对罪与非罪、道德与犯罪之间的认识模糊,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犯罪人通常都错误认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只要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就不构成犯罪,被人发现最多不过赔礼、道歉、赔钱或挨一顿打了事,所以胆大妄为、铤而走险,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被害人防护能力差。此类案件的被害人由于智能障碍,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辨别是非善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性防卫能力。在面对侵害时,根本无法进行自我保护或者缺乏对侵害行为进行反抗的能力。
3、监护人监管不到位。在当前的农村,大多数农村青壮年都外出务工,留下老弱妇孺,智障女的监护人不是出外务工就是忙于农活,缺少有效的家庭监护,无暇顾及被害人。甚至有部分监护人视智障女为累赘,对其监护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致使她们脱离保护,流落街头。
4、封建的“丢丑”心理作祟。智障女遭受性侵害后,其监护人为了“面子”和智障女的名誉,往往忍气吞声、不敢声张,这样往往造成侵害人肆无忌惮。
5、农村健康的文化生活相对贫乏。由于受条件的限制,农村文化生活内容、形式单一,且农村基层组织缺乏必要的组织引导,农村中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相对贫乏,精神需求没有得到很好满足。由于受到长期压抑的性需求不能得到正确的引导和健康的情感宣泄,导致其频频瞄准智障女下手。
对 策 和 建 议
1、“以点带面”,建立联系人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智障女性情况摸底,建立个人档案,做到定期整理和更新,以便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掌握智障女性的数量及分布情况。针对智障女性通常赋闲在家、与家人交流较少等特点,建立专门联系人制度,由残联、妇联、村委会等责任单位,组织开展对智障女性的“一对一”的结对帮扶活动,实行跟踪管理,通过定期的谈心沟通、走访邻居等形式,了解其生活状况,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帮助。定期对结对的智障女性情况进行总结,制定防范措施,使智障女性受侵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以案讲法”,强化法制宣传。对强奸智障女的案件要从重、从严、从快打击,产生威慑作用,通过有效打击,切实维护其性权利和人格尊严。大力开展保护智障女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将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使村民们知道与智障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法律后果。同时,司法部门要结合办案,定期向残联、妇联等部门发送“法律风险提示函”,由其向智障女性家庭放发,引起监护人的高度重视。
3、“以文育人”,促进健康生活。市文化主管部门、各镇党委、政府应当将农村文化建设放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突出关心鳏居孤独的中老年单身男性的文化生活,要经常性组织开展“送文化下乡”等活动,通过积极、健康、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形式去占领农村文化阵地,丰富其情感生活,培养其优良、健康的道德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