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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实践问题与建议
2020-07-27 09:18:00  来源:检察日报

  □形成体系化监督范式□发挥指导性案例引导作用□构建良性司法监督生态□开展穿透式类案监督

  杨建锋

  当前,最高检将积极开展类案监督作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开展民事检察类案监督,不仅有助于加强对法院同案不同判案件的监督,提升民事检察对司法活动监督的质效,也有助于检察机关更积极地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将民事检察工作转化为助力提升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的制度优势。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取得了不少经验,但也面临着一些普遍性问题,如缺乏系统的类案监督规则引领、监督还不够精准、监督措施刚性不足等,亟须深化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推动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成熟完善。

  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实践问题分析

  一是缺乏成熟的类案监督范式指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1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根据该条规定前三项内容,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对象包括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存在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情况,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或者相同违法行为等。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第4项规定,主要是针对有关单位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至于这些违法或不当问题是否是基于前三项法律问题类案监督所发现的,虽未明确规定,但是至少可以理解为在法律问题类案监督基础上,可以对有关工作机制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督。这也表明类案监督主要是针对导致错误或违法产生的司法习惯以及工作机制层面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因此,可以说类案监督是个案监督的范式升级,更能体现出检察监督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与社会治理价值。相比于办理个案监督案件,开展类案监督需要针对一类案件开展办案工作,要精准研判类案监督线索的价值,高效检索汇集同类案件材料,运用正确的法律分析方法对共性问题进行比较归纳,形成更为精准的法律适用标准,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还需要考虑采取适当方式确保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得到切实采纳。这些工作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形成了系统性的类案监督工作范式。开展类案监督对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提出了更高挑战与要求,但是检察机关目前还缺少体系化的规则指引和配套制度,缺乏有效监督指导。特别是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现在主要是在地方基层检察机关开展,如果缺乏相关指引规则与上级院有效指导,只是基层民事检察部门边探索边开展,难以有机整合相关工作力量,形成有效的类案监督机制,取得类案监督最佳质效。

  二是类案问题把握研判能力不强。近年来,各地开展的类案监督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或执行程序违法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为送达不规范、超期审判、终结执行不规范、文书不规范等相对浅表性的违法问题。而针对同案不同判等法律适用问题开展的裁判结果类案监督相对较少,很少产生典型的类案监督案例。这一状况也反映出,当前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精准研判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的能力总体上还不够强,对法律适用的深层次法理问题研究不够深入。

  三是监督治理理念与价值体现不充分。类案监督机制的目的在于发现某一类案件中反映出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从纠正个案错误上升到在更为深层次的机制层面发现并弥补导致错误发生的漏洞,解决根源性问题,因而更加体现制度治理理念与价值。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针对类案监督的考核指标设计还不够完善,类案监督制度治理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往往只能以类案监督数量指标为主要考核依据。

  四是参与社会治理程度不够。根据《规则》第112条第4项规定,有关单位的范围应当不限于法院,这也表明类案监督发挥价值功能除司法领域外,还能够延伸到社会治理领域。检察机关通过办理一类民事监督案件,有可能发现某些司法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治理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改正、改进,取得社会治理效果。

  推进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建议

  一是探索形成体系化的监督范式。在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的发展目标下,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类案监督对促进民事检察创新发展,实现精准监督、引领监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检着重于类案监督的宏观政策制度制定与价值引领,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与经验汇总,时机成熟时出台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办案范式指引。各省级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区域情况探索可行的类案监督工作范式,并通过试点实践,不断完善方式方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参考经验。在类案监督范式内容上至少应包括:建立上下级院一体化类案监督机制,实现高效的跨院案件线索汇集移送,加快案件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化的案件资源库,开发类案检索与推送功能。精选专业骨干力量,组建类案监督研究团队,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分专题研究,与高校专家学者开展合作研究,与法院、律协等有关单位开展类案交流,共同提高问题精准把握能力,改进监督措施的可操作性。建立专门的类案办理机制,从立案分案环节就对案件分类移送对应办案人员,将类案评判作为检察官联席会议重要议事内容,强化检委会对类案监督的审议,并根据类案监督效果决定是否开展跟进监督。优化类案监督考核指标,通过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引导办理类案监督回归应有的监督理念与价值。

  二是充分发挥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类案监督引导作用。检察机关办理效果好的典型民事监督案例对指导规范民事检察监督类似案件办理,快速提升检察官办案能力,提升监督质效,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应着力将典型案例培育上升为指导性案例,所选取的典型案例应重点聚焦于人民群众关心的司法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办案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各级院检委会通报案例与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及时发布。制定指导性案例适用规则,明确检察官办案在审查报告中应进行类案检索,参照适用通报或指导性案例,不予适用的,应说明理由。

  三是以类案监督为纽带构建良性司法监督生态。民事检察部门应以类案监督为纽带,促进协作,共同打造良性的司法监督生态。一方面,推进检察类案监督与法院类案指导机制衔接,与法院互动交流,相互开放案例库查询权限,共同开展类案研究,形成更为精准的类案审判与监督标准,实现对诉讼活动法院内部监督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有机融合,推进审判质量、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另一方面,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要主动配合人大、政法委的类案监督指导工作,将人大、政法委类案监督指导工作内容作为检察类案监督重点范围。组织开展类案监督专项活动,梳理发现多发性问题并提出可行的监督建议,向人大、政法委汇报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也可以借助人大、政法委的工作支持,提升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质效。

  四是通过开展穿透式类案监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民事检察部门在开展类案监督过程中,要不断提升参与社会治理意识,善于透过一类案件的产生溯源发现深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促进从源头到终端实现共治,形成共治合作闭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监督特点,主动与有关单位开展工作交流互动,通过座谈交流等方式一道研究解决问题,精准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工作不断改进完善。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