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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司法控制效能提升路径选择
2020-07-27 09:17:00  来源:检察日报

  谢鹏程

  

  □网络犯罪形势的变化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既要总结和反思以往的规则制定和工作措施的经验教训,也要主动适应网络信息新技术发展和网络强国战略要求,完善控制网络犯罪的规则体系和执法机制,提升控制网络犯罪的司法能力和实际成效。

  □要从网络犯罪侵犯的客体的复杂性来认识其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不仅仅是对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还严重破坏社会的诚信基石。网络犯罪波及面大、黑灰产业利益链条长,与传统犯罪互相交织,使其社会危害性大幅增加。

  网络信息技术已经全面融入经济社会生活。惩治网络犯罪,保障网络安全,不仅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而且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家主权。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不断完善相关体制制度机制,加大惩治网络犯罪的力度,但是,网络犯罪高发多发的态势仍然未得到有效遏制。当前,司法机关在控制网络犯罪方面面临两大挑战:法网虽密,但惩治网络犯罪的力度尚未形成足够的威慑;追赃虽多,但返还挽损的情况存在着较大的社会稳定风险。

  加大惩治网络犯罪力度,形成足够威慑

  据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超过9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超过7亿,2019年交易规模超过10万亿元。我国连续7年成为全球最大的数字消费市场。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深度融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电商+直播”的渗透率迅速提升,带动了电子商务行业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在线教育更大范围地进入了大众视野,成为互联网爆发点之一,截至2020年3月,在线教育用户规模较2018年底增长110.2%,达到了4.23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惩治网络犯罪的力度有待加强。2016年至2018年,全国提起公诉的网络犯罪案件4.8万起,被告人13万余名。从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结果看,被告人量刑普遍为有期徒刑。从刑期来看,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不含)以下刑期的,占57.23%;被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占25.82%;被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占10.75%;被判十年(含)以上刑期的,占6.2%。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轻刑化现象。导致轻刑化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证据收集不到位,证据运用不充分。有些本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的案件,往往就低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是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偏低,法定刑偏轻,加上有的办案人员受轻刑化思潮的影响,量刑倾向于从轻就低,以避免上诉。

  遏制网络犯罪蔓延,形成足够威慑。从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均呈快速增长趋势。据2020年4月8日最高检在以“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共同防控网络风险”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近年来网络犯罪蔓延迅速,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年平均增幅达34%以上。2018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网络犯罪嫌疑人89167人,提起公诉105658人,较前两年分别上升78.8%和95.1%。其中,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增长势头比较突出,2018年占比达到17.61%,同比升幅较大,而且犯罪由单一化向公司化、集团化、链条化发展,通过收集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的势头已经形成。

  网络犯罪蔓延的客观原因主要在于互联网络及其应用场景的快速发展;主观原因则主要是犯罪的收益大而风险小,隐蔽性强而追诉难。面对如此严峻形势,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大惩治网络犯罪力度,形成足够的威慑,才能有效遏制网络犯罪蔓延态势。

  强化追赃挽损力度,保障社会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信事业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然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各种网络电信诈骗方式层出不穷,网民上当受骗屡见不鲜,有的损失惨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网络诈骗案件高发,且逐年上升。2016年至2018年,全国网络犯罪案件共涉及258个罪名,其中诈骗案件量占比最高,为31.83%;其次为开设赌场罪,案件量占比为10.45%。在全部诈骗案件中,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约占13.12%,远超全部刑事案件中网络犯罪案件的占比(1.54%)。网络诈骗案件在诈骗案件中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仅占7.67%,2018年占比达到17.61%,同比升幅也远超全部刑事案件中网络犯罪案件占比的升幅。

  追赃挽损难度大。网络犯罪被害人量大面广,往往损失惨重,追赃挽损难度大。譬如,自2015年起,翟某某入职深圳某公司,负责该公司旗下“某网上商城”的招商推广。该网上商城的运营模式是投资者以缴纳保证金的形式投资网上商铺,投资1万元、5万元、10万元可以分别获得一级、二级、三级商铺会员资格,该商城按每天千分之五返利给投资者,回本之后仍能返利,最多返还本金的2倍就停止返利;同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介绍他人投资该商铺来获得奖励金。2017年10月份起,该商城陆续出现不能返利的情况。2018年12月3日,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商城的投资人中报案的共计达354人,其相当数量的投资都无法挽回。再如,在张某某等22人非法经营、开设赌场案中,张某某等人通过搭建“某宝”支付平台,并通过发展代理线10余条,利用合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为赌博网站提供赌资接收、转移的二维码,在短短的一个月期间内,接收、转移赌资数额巨大,这些赃款全部无法追回,社会影响恶劣。究其原因:一是由于犯罪潜伏期较长,发案时涉案资金基本已被消耗殆尽;二是资金去向复杂,涉案资金经多个账户被拆分流转,与其他资产混同,查证难度大;三是地下钱庄等洗钱组织的存在,导致涉案资金流到境外,给追赃挽损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网络犯罪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息访息诉难度大。司法机关查的是案,被害人要的是钱,如果追赃挽损不到位,必然造成犯罪收益高、犯罪成本低和受害人满意度低的“一高两低”现象。网络犯罪利用信息技术的便利,涉众面广,很多投资人投入大量资金,结果血本无归,情绪激烈,司法机关接待此类来访时稍有不慎即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几点思考和初步建议

  近几年来,面对网络犯罪高发多发态势,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的现状,最高检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就网络犯罪适用法律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多达20余部,完善了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则;积极参与打击治理手机“黑卡”、打击网络犯罪“黑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专项工作;先后发布惩治网络犯罪相关指导性案例9件,特别是2020年3月12日公布的第五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5个典型案例,对办理疫情期间的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发挥了及时引导作用。但是,网络犯罪形势的变化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既要总结和反思以往的规则制定和工作措施的经验教训,也要主动适应网络信息新技术发展和网络强国战略,完善控制网络犯罪的规则体系和执法机制,提升控制网络犯罪的司法能力和实际成效。

  (一)要进一步认识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首先,要从网络强国的战略高度来认识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一方面,网络空间成为国家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疆域,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就是保障国家主权。另一方面,网信事业代表着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信息化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迫切需要增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司法机关承担着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重大责任。其次,要从网络犯罪侵犯的客体的复杂性来认识其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不仅仅是对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还严重破坏社会的诚信基石,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虚拟、线上、快捷、背靠背成为其显著特点。网络犯罪波及面大、黑灰产业利益链条长,与传统犯罪互相交织,使其社会危害性大幅增加。

  (二)要建立健全司法机关与网络企业之间的协查机制。司法机关与网络企业之间的协查机制直接关系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成效。从目前的情况看,某电商平台是配合司法机关协查做得最好的平台。公安部门通过网安协作和点对点通道两种方式发起调证,已实现“调证不去人”的集约模式,一套常规调证,从公安部门上传、平台审核至邮寄反馈,可以在10天内完成。相反地,以社交平台为主的某公司目前调证最繁琐,数据标签最少。其主要问题:一是调证流程繁琐。侦查机关需要向当地网安支队上传调证手续,待手续流转至该公司所在地网安后,由两名民警带纸质材料前往该公司手工录入查询信息并留存纸质调证手续。二是反馈速度慢。通常从上传至邮寄反馈,正常的查询需要1至2个月的时间,严重制约了侦查办案。三是数据无法直接使用。平台的流水信息是一串无法识别身份的数字和英文字母的组合,需要再次提交对单账号查询,通过网安部门查询翻译才能知晓具体身份信息。另外,某些非直营类电商平台成为了知识产权类犯罪的新高地。这些平台往往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通过“半作为”为犯罪团伙提供平台服务。总体上说,某电商平台系以外的电商平台都亟待建立和完善司法协查机制。

  (三)要反思和强化网络犯罪的刑事规制体系。现行的网络犯罪刑事规制体系虽然规则严密,体系完整,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仍然不适应遏制网络犯罪蔓延要求,不足以震慑和遏制网络犯罪,追赃挽损的力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大,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应当反思近年来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采取加大惩治网络犯罪和追赃挽损力度的措施。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