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团队。
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检察官到该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讲法治课。
1102件1136人,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自组建以来,累计办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数,也是首都职务犯罪检察队伍五年来的奋斗答卷。
“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既有案情疑难复杂、涉案金额巨大、引发广泛关注的大要案,也有发生在教育、医疗、食品药品管理等民生相关领域的‘蝇贪蚁腐’案。无论案件大小繁简,我们对腐败问题‘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永远不会改变。”北京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崔誉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北京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组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之初,是全国检察机关中最早设立的职务犯罪案件专业化办案部门之一。五年来,首都职检队伍时刻牢记“国之大者”,积极能动履职,聚焦“以案促治”和“溯源治理”。“反贪反渎职能转隶了,但依法惩治腐败的职责仍然在肩,这种内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是指引我们在工作中精益求精的不竭动力。”崔誉说。
向机制要质效:出台细化文件顺畅监检衔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了多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独立调查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办案中,如何理顺并强化监检衔接配合、如何确保各流程环节都规范高效,引起了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团队的高度关注。
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王庆刚的案头,放着一份名为《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组移送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工作办法》(下称《衔接工作办法》)的文件。原来,北京市检察院围绕首都“政治中心”功能主动谋划调整司法办案理念,不仅积极消除监检衔接程序流程中的堵点,还秉持“向机制要质效”的思路,统筹全市各院认真梳理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的特点规律,逐一回顾总结,参照国家监委与最高检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相关规范,于2021年制定出台了《衔接工作办法》。
“北京因‘都’而立,因‘都’而兴,办理好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首都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衔接’二字看似简单,其中涉及方方面面的环节和标准,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衔接的通畅度和效率就会大打折扣。”王庆刚介绍说,《衔接工作办法》对案件的提前介入、管辖、移送和受理、交办与督办、退补和自行补侦、起诉等全流程环节加以规范,出台后得到了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广泛认可,部分部委和央企派驻纪检监察组还根据该办法与北京市检察院会签了更加详尽的衔接机制文件。
2021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在办理驻某央企纪检监察组调查移送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适用《衔接工作办法》,与驻该企业纪检监察组密切配合,妥善解决了案件主体身份认定、强制措施衔接等若干实体和程序衔接问题,案件得以高效顺利办结。后驻该企业纪检监察组专门致函,感谢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并邀请检察机关围绕国企腐败治理进行专题普法宣讲。
“这些发生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央企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仅在办案流程、程序衔接方面有特殊规定,在犯罪手段、谋利方式等实体认定方面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办理了多起此类案件的海淀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王婵媛说,通过适用《衔接工作办法》,她所在的办案团队妥善化解了案件“卡脖子”的程序性问题,在审查起诉期内专注于对事实证据的审查,显著提高了审查工作质效。
以办案促治理:依法能动履职发挥检察建议效能
2021年12月7日,昌平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至此,该腐败窝案中涉案国家工作人员和行贿人员均受到法律制裁。
据了解,这起窝案发生在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案件经昌平区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至昌平区检察院。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是服务群众的渠道和窗口,承担着不动产登记、审批、制证等职责任务,其行业行风情况、履职尽责情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案情的疑难复杂程度令办案检察官、昌平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王丽丽印象深刻。“监察机关先后移送审查起诉39人,其中17人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犯罪,22人涉嫌行贿犯罪,涉案房产达数百套。案件受理之初,案情千头万绪,其中证据、数额认定问题较为突出。”王丽丽说。
据介绍,该中心部分工作人员与房屋中介相互勾结,不仅对中介“插队办”“加快办”现象大开方便之门,甚至帮助其凭借虚假证明材料逃避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房屋购置税费,造成国家应收税款和规费的严重损失。“我们在对房产数据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分别建立了行贿受贿涉案房产、全部问题房产两个基础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判读,从海量信息中筛查出房主、中介、行贿人等关系犯罪构成和数额认定的有效信息。”王丽丽介绍,经过“绣花针”式的精细化审查,纷繁复杂的案情逐渐清晰起来。
多发、高发的职务犯罪背后,无不具有深层次的监督治理共性问题。党的二十大作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重大决策部署,这给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继续深度参与腐败治理指明了方向。北京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雅频多次强调,要牢固树立“检察工作只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才有天地,检察制度只有支撑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基层治理才有价值”的理念,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昌平区检察院没有止步于腐败窝案的办结,而是基于对案件的归纳总结和分析,针对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审核流程不科学和监督制约薄弱等问题,制发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同时,该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了偷逃土地出让金及税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监督线索。检察机关持续跟踪督促,累计追缴数额达3000余万元。
“直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对审核工作流程和相应审批授权进行了调整完善,相应的损失得到依法追缴,案子才算是真正办结。”王丽丽说。
上下游齐打击:形成“反腐败+反洗钱”工作合力
2022年1月,朝阳区检察院受理了朝阳区监察委调查移送的一起受贿案。胡某系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在2011年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项目、进行宣传报道等方面为多家公司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孙某、张某及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近300万元。办理该案的朝阳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荣介绍,其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涉案赃款去向不清。“通过进一步审查在案书证,我们建议调查机关收集固定了反映这部分钱款去向的客观证据,并围绕钱款收取、转移等过程对胡某开展详细讯问,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刘荣说。
刘荣进一步解释道,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该修正案生效后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对赃款的来源、性质进行隐瞒、掩饰的“漂白”行为,应以洗钱罪论处。“经查,胡某部分受贿行为正是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为掩人耳目,胡某用自己实际控制的某公司账户收取贿赂,再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大额贿款拆分为多笔较小金额,分多次转移到自己借用亲友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逐步将钱款消费使用。”
最终,胡某在客观完整的证据开示和明晰有力的释法说理面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洗钱罪名,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2月25日,朝阳区检察院以胡某涉嫌受贿罪、洗钱罪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3月底作出判决。这也是北京市首例获得生效判决支持的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从过去几年办案情况看,职务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伴生关系非常明显,贪污贿赂引发的洗钱犯罪在已立案查办的洗钱案件中占有相当比重。”北京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检察官李银,在介绍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贪污贿赂相关洗钱犯罪的总体思路时,多次提到“一案双查”,即全面审查职务犯罪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围绕涉案赃款重点排查钱款流向,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形成“反腐败+反洗钱”的工作合力。
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严惩国企和金融等领域腐败、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崔誉介绍了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来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重点。她表示,北京市检察机关将继续把“惩”和“治”并重的理念贯穿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全过程,为维护首都清正廉洁的党风政风贡献更多检察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