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人撤回认罪答辩具有救济非真实认罪与平衡控辩双方不对等利益结构的功能。虽然认罪答辩撤回是自我决定权的一种体现,被追诉人并不因此而承担不利后果,但也不能随意撤回。被追诉人能否撤回认罪答辩,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前期的试点过程中,地方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撤回认罪答辩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明显不够,且对很多问题的认识存在差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后续改革中,既要明确认可被追诉人有权撤回认罪答辩,最大限度地释放认罪答辩撤回的潜在功能,也要防范被追诉人随意甚至滥用撤回认罪答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程序耗费。
(以上依据《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