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苗生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等重大改革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司法理念甚至诉讼模式发生了历史性转变。这一历史性变革过程,必然推动刑事法治“生态圈”优化升级,催生新型侦、诉、审、辩关系的重塑。如何积极适应刑事司法制度和理念变化,准确调整、把握检察机关角色定位,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更好发挥检察职能,共同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目的成为重要检察课题。
第一,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为契机,深化中国特色新型检警关系。近年来,随着司法新理念的贯彻,检察机关主动向侦查阶段传导审判所需的证据标准和法律标准,体现审判中心论的新特征。在最高检和公安部共同推进侦监协作机制改革背景下,“捕诉一体”和“侦协办”的建立,为推动构建新型检警关系提供了空间。一方面,通过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检察机关通过介入引导取证,有助于在侦查“黄金期”收集到关键证据,对于案件侦办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强化监督制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通过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现了监督关口前移,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第二,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新常态,构建新型诉审关系。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已成为刑事诉讼新常态,检察、审判履职模式发生新变化,突出表现在“精细起诉”带来的“审判分流”。一方面,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不断强化,起诉精细化程度越来越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秉持客观公正义务为前提,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求极致”的办案标准。在有限的审查起诉时限内,检察人员不仅要查清涉及定罪量刑、犯罪所得的事实,还要尽力促成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时,检察机关对于审判活动、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还承担着监督职能。另一方面,案件繁简分流不断深化,“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格局逐步形成。检察机关通过起诉书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标注”,有助于法院集中优势资源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实现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审判人员重点在于审查核实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极大地提升了审判质效。
第三,完善控辩量刑协商机制,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检察官与律师虽然职责任务、角色定位等不尽相同,但两者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彼此之间应当相互尊重、良性互动。当前,检律关系更多地体现出协商、合作、共赢的面向。一方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起良性健康的检律关系;另一方面,重视听取并及时反馈律师的意见,共同提升刑事诉讼的层次、品质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