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
周加海
2016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改革意见》)。近年来,在政法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
一是“以审判为中心”深入人心。在《改革意见》指引和要求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按照审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意识增强,案件“带病”进入司法程序、审判程序的现象显著减少。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程序公正、保障人权等司法理念得到普遍遵从。
二是配合、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现象和问题得到有效纠正。不捕率、不诉率较大幅度提升。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诉讼机制更加完善。
三是证据规则、理念进一步改进。将原本只适用于死刑案件的“两个证据规定”扩展适用至各类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固定规则更加明确、更加严格;证据审查判断规则更加细致、更具可操作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加细化,申请难、启动难、排除难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更加重视收集和运用客观性证据,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陈旧理念和办案方式得到有效扭转。
四是诉讼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起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相互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体系。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适用率大大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普遍适用,司法资源配置显著优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好落实,同时,也减少了社会对抗、增进了社会和谐。
五是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制度有效实施,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取得显著成效。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值班律师制度全面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改革深入推进,司法公正更有保障。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虽已取得丰硕成果,但仍需进一步深化。建议统筹处理好四对关系:一是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庭审实质化、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是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关键。对此,应当下大力气解决普通程序中证人出庭率低、当庭宣判率低等问题。二是以审判为中心与完善审前程序的关系。建立健全审判能够事先制约审前而不是只能事后“倒逼”审前的配套制度。三是以审判为中心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认罪认罚案件,审判要依法履行审查把关、最终决定的职责,同样还应当协调好检察主导和审判中心的关系。四是司法先行与立法跟进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及时提炼提升,转化为法律规定,以巩固改革成果。此外,一些制约改革持续推进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完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