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金丽张珍珍
为了发泄心中不满,采取撞车的行为将对方逼停,欲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因为最后没有出现伤害结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这是我承办的一起案子。2021年9月,李兴(化名)无意间在妻子手机上看见妻子和同村王鹏(化名)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二人的合影照片,因此与妻子发生了争吵。从此,李兴对王鹏怀恨在心。
同年11月22日早上7点多,李兴看见王鹏开车从自家门前经过,想起来之前因为王鹏导致他们夫妻发生争吵,积攒了这么长时间怨气的他怒从心生,于是驾车追赶王鹏,想要个说法。看见王鹏所驾车辆由南向北行驶后,李兴遂由北向南驾驶,并采取撞车的方式将王鹏逼停,撞车后,李兴下车来到王鹏的车旁,并从上衣兜里掏出一把水果刀,王鹏见状随即逃跑。李兴在追逐过程中,用水果刀将王鹏的羽绒服外套划破。因没有追上王鹏,李兴便回了家。
2021年12月27日,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李兴提请我院批准逮捕。我拿到案卷后,提审了李兴。“我对这个事儿没有异议,但是对罪名有异议,我当时截停他就是想拿刀吓唬吓唬他,而且也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我觉得我的行为不是犯罪。”李兴说。
我通过查阅案卷分析后认为,从李兴在撞车后持刀追被害人的行为判断,他是因为见到妻子与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及合影心怀不满,为发泄心中不满而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的。李兴实施撞车的目的,不是为了损坏车辆,而是为了逼停被害人,进而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李兴撞毁车辆是实施伤害行为的方法行为,该行为与其后续实施的伤害行为构成牵连犯。虽然李兴的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损伤程度,但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其他在案证据,我院作出对李兴批准逮捕的决定。
今年2月14日,我院以李兴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15日,广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我提出李兴明知其开车撞击被害人车辆,会造成被害人车辆损毁的后果,仍予以实施,造成被害人车辆损坏,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兴具有持刀追砍被害人的情节,综合犯罪事实和情节、手段、后果及认罪认罚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于4月29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李兴有期徒刑六个月。
(作者单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