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坏人该罚多少钱
2019-05-30 17:13:00  来源:检察日报

  胡蝶

  由经济学而法学,有浩如烟海的书籍可阅,唐纳德A威特曼等人的《法律经济学丛书》,凯斯R桑斯坦的《行为法律经济学》,戴维M瑞德森的《法律的动态经济分析》,熊秉元的《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张建伟的《法律、经济学与国家治理》……“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这是民法中不当得利制度理论的要义。那么怎样才能不让犯错误者获利呢?这需要运用经济学进行严谨的分析和计算。

  法官审判案件一般遵循三大审案要件,一是科学意义上的事实,二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即证据,三是因果逻辑。但如果机械地理解这三点,有时候便无法解释具体的案例。卡罗尔恩斯特在与美国制药商默克公司的官司中大获全胜,在不少人包括法律专家看来,就颇有些不合法律常理。陪审团在三大审案要件均缺乏充分的理由的情况下,仅仅出于抽象的长远的对正义的追求,便认定默克公司对卡罗尔的丈夫罗伯特恩斯特之死负有责任,后者生前曾服用该公司生产的止疼药万洛,因而判罚这家全球制药巨头公司向受害人卡罗尔恩斯特赔偿2.53亿美元,其中2.29亿美元为惩罚性赔偿金。

  人之生命价值几何?答案是:因人而异。美国政府向911事件死难者发放赔偿金,最低的是家庭主妇,为50万美金,最高的是华尔街的经纪人,为430万美金。这不是因为人命的价值差异,而是因为命案的性质不同,还因为,两者的计算方法不同,或者说两者分属不同的政治经济学科目。赔偿911死难者,出钱的是美国政府,而联邦政府并非祸首,并非直接责任人,所以赔偿不具惩罚性质。

  卡&默案则不同,陪审团之所以开出亿元天价罚单,目的一是惩罚坏人,二是警戒潜在的坏人,或有做坏人可能的人。根据惩戒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坏人的处罚应发挥三重功用,一是对坏人的处罚要能削平坏人违法犯罪干坏事的激励;二是对受害人的赔偿,赔偿数额要能促使受害人有足够大的维权索赔激励;三是这种处罚要对还没有乱来的人,或者说好人,能形成稳定的预期,形成可信的威胁,形成有效的约束,即能发挥“戒”的效应和功用。

  一般情况下,人都是经济人、理性人(虽然是有限理性),在干什么事之前都会先来一番成本与收益分析。做坏事犹如做风险投资,更要反复计算利害得失、分析成本收益比率。坏人做坏事的成本包括其做事的成本,如造假酒用的工业乙醇、收购名酒瓶的支出等,如欺诈发行股票上市的保荐费、律师费、公关费等,以及被查处时的惩罚,包括被罚金额、失去自由等。惩罚又取决于被查处的概率和被惩罚的强度。

  在洛杉矶,公共汽车门边的醒目告示就很能说明问题,告示对乘客明言相告:你可以选择在车上买票花1.25美元,或下车后买票花250美元。这即是说,逃票罚款的数额是票价的200倍。这样的惩戒规定对存在侥幸冒险心理、敢于以身试法者的威胁、约束显然是可信、有效的。看来罚款也可以很幽默,让乘客自由选择。

  由此就不难明白,为什么同一家企业,去法规严密的地方上市大多守规守距,而在法律疏漏很多的股市混,大多变坏走歪道。前不久某企业欺诈上市,董事长仅被判刑两年,这哪里有一点惩罚坏人、警戒准坏人的意思?分明是在说,如果对违法的惩戒成了小概率事件,犹如被隔墙砸砖头砸着了,也不过伤破一点皮。

  创造三公的市场,创造和谐的社会,我们需要先来好好运用惩戒坏人的经济学。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