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北洋起诉书考
2018-07-26 09:06:00  来源:检察日报

  北洋起诉书影印件

  这份起诉书有可能是中国现存最早的起诉书之一。

  笔者点校后其内容如下:

  东区函送窃犯冯俊廷一案意见书

  本案唐妹虽有盗窃嫌疑但与失主刘唐氏设系姊妹又系同居,据暂行刑律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唐妹一名未经刘唐氏告诉是缺诉追条例应予免议。冯俊廷狡攀唐妹意图卸责,准伊各供亦系实施犯罪行为之际帮助正犯,况其中虚伪之处参照蓝伯娘与该犯面质各供,不难灼见。应据刑律第三百一十八条起诉。

  贵厅请求公判。

  据笔者初步考证,这份文书成文在1912-1921年间,即北洋政府时期的1912-1928年。文书的名称为《东区函送窃犯冯俊廷一案意见书》,没有“起诉书”三个字,但确是实质的起诉书,有别于几千年来的“状子”,落款盖有“广西桂林检察厅”的官印。

  提到“检察厅”就牵出了中国检察制度的历史。中国检察制度是舶来品,是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控审分离”从此发端。中国的检察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的预备立宪时期。1906年底,清政府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其第十二条规定“凡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均需设检察官,其检察局附属该衙署之内”。检察机构名称先后由检事局、司直局,最后定为检察厅。1907年《钦定宪法大纲》将都察院改为检察厅,同年12月9日,京师高等检察厅成立,尔后各地检察厅纷纷成立,是为中国检察制度之开端。

  此份文书中提到的“暂行刑律”实为《暂行新刑律》,系在袁世凯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1912年2月15日)两个月后颁行(同年4月30日),与《大清新刑律》内容基本相同。总统令称:“所有以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暂行新刑律》就是这一精神的体现。文书中援引了《暂行新刑律》,表明文书的制作时间是在《暂行新刑律》颁布之后,即应当在1912年4月30日之后。

  文书在最后部分仍然援引“刑律”作为起诉条款,表明当时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制定出来,《暂行新刑律》还维持了清末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的状态。事实上,清末已经有了《大清刑事诉讼律》的草案,但一直没有颁布。1921年11月14日《刑事诉讼条例》颁布,《暂行新刑律》兼具程序法功能的历史使命也就结束了。因此,此文书成文应当在1921年《刑事诉讼条例》颁布之前。

  由此可见,此文文书的制作时间在1912-1921年这十年之间,此时正值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此时距中国检察制度诞生也不到十余年,此起诉书应为中国检察制度史上最初的起诉书之一。

  整份文书包括标题在内只有150个字,但是却蕴含着巨大的信息量,折射出大时代的法治理念。

  起诉书中提到的唐妹,与失主刘唐氏,系姐妹,刘唐氏应是改嫁之后加上的夫姓。音同“满”,西南官话,小儿子、小女子之意,表明排行最小,应是刘唐氏最小的妹妹。“又系同居”表明二人共同生活,根据中国传统婚俗推断唐妹很可能是媵妾——此为笔者一种推断,未加详细考证。媵妾即姬妾,是陪嫁过去的女子。总之,此文书开始就提到的法律概念即为“近亲属间的盗窃”。对此,现在我们的处理方式是可不按犯罪处理,但并没有限定为自诉案件。但是事实上德国、瑞典等现行的立法例却是明确的自诉案件。可见,《暂行新刑律》及其所继承的《大清新刑律》直接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内容,也暗含了大陆法系传统后续的部分中断。

  文书提到的“狡攀”就是狡供与攀供的意思。“狡供”就是狡猾辩解之意,现在已很少用到,体现对被告人辩解的轻蔑和不予采信的态度。而“攀供”在侦查实务偶尔会出现,意思是交代与检举本案中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狡攀”合在一起就是狡猾地将责任推到他人身上以此辩解自己清白,与“意图卸责”相互呼应。事实上“狡攀”、尤其是“狡供”,往往与“拷掠”即刑讯直接相联系,当时地方上遇有嫌犯“狡供”动辄拷掠,惨不忍睹,“敲扑呼号、血肉横飞”(程骞:《伍廷芳:律师鼻祖与司法改革》)。在清之前的旧法统,刑讯是合法的,且有明确的方法和规制。直到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才废除了大部分的刑具,但仍保留了竹板之刑。《大清新刑律》起草时由于反对禁止刑讯逼供的声音很大,也未能根除刑讯。刘彭年谓中国“小民教养未孚,问官程度未逮”,新章才未将刑讯全部废除。北洋政府萧规曹随,刑讯顽疾依然延续。

  “参照蓝伯娘与该犯面质各供”中的“面质”就是当面对峙的意思。个别询问或讯问时庭前言辞证据的采集原则,主要是防止证人受到干扰和影响,即避免记忆收到“污染”。“面质”只会发生在庭上,体现的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即法庭调查当中。在庭前同时给两个人录笔录是难以想象的。但在当时,庭前“面质”的情况仍然存在。控申分离的原则还没有完全确立,检察职能还混淆一些审判职能和方式,这也体现了中华法统向近代刑事诉讼制度过渡的一些特点。

  控审不分的另一个特点就是起诉的范围不明确。本案被告人应该是冯俊廷,罪名应该是盗窃,被害人应该是刘唐氏。但通篇没有提到盗窃事实的具体内容,只是说了两点,一是没有起诉的另一个嫌疑人唐妹属于自诉案件,二是冯俊廷的辩解不成立,他的盗窃行为有证据支持。这就糅合了审查报告、起诉书、公诉意见书、判决书等多种文书的功能。这也说明控申分离尚未完全建立,检察官更像是立案庭的法官或者是西方的预审法官,对案件的要点进行了初审,提出了自己的简要意见,而不是正式的指控。此外,辩护制度也没有充分建立起来,指控范围的模糊使被告人难以有效进行辩护,与其说是指控更像是共同审判。这些都充分说明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建构之艰难和旧法统的巨大惯性。

  文书首先表明嫌犯唐妹虽有嫌疑,但是由于亲属间盗窃,依法不予追诉,体现了一种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当然这主要归因于《大清新刑律》以来对西方先进法律理念的学习,也代表了一种法律进化的方向。其次,此文书通篇论理,称即使根据被告人的辩解也是一种帮助犯,而帮助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根据关键证人蓝伯娘的证言,被告人实际上应该是实行犯,不管怎样,定罪的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起诉,具体怎么判,请法院依法判。这又很像二审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可以建议依法处理。总体的感觉是以理服人,而不是以势压人。

  编辑:黄韵洁  

上下篇导读

 · 清塘莲香
 · 看海
 · 父亲与牛
 · “抠门”的老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