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一个月集训结束,我如愿被分配到起诉科。起诉科有14个人,对于只有四五十人的检察院,这俨然是超强大的阵容了。
我所在的办公室里安排了三组六张办公桌,西墙上整整齐齐挂着一些工作规定,东墙上有个门连通科长和内勤的办公室。没等坐稳,“师傅”就对我说:“明天去外调,快去办公室要车,晚了就没了。”那时的办公室承担现在政工、调研、行政后勤以及法警的职能。
“师傅”是个女的,个子不高,一根大辫子很精致地盘在脑后,眼睛不大但很明亮,检察服穿在身上平平整整,裤线笔直,一派很精干的样子。她的肩章和别人的都不太一样,一圈黄边是用金色丝线绣上的。那时检察院办案就是“一检一书”的搭配,书记员统称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为“师傅”。
第二天一大早,一个法警开着一辆军绿色挎斗摩托车就在楼下等我们了,引来科里其他同事无比羡慕的表情。
后来我才知道,院里一共有6辆车,一辆老上海轿车,一辆212型和一辆121型吉普,两辆挎斗摩托车,还有一辆“三蹦子”。那辆轿车表面上看着光鲜,但经常趴窝。听师傅们说,老检察长经常下车推车。一次开会回来,老上海半路又熄火了,大冬天的,前不着村后不着店儿,老检察长穿着棉袄棉裤冻了个透心凉,最后搭过路的马车回来的。两辆吉普一般也轮不上我们坐,只有到上级机关开会或出县城到更远的地方外调才会派上用场。那辆“三蹦子”好像是柴油机,后边扣了个铁皮篷子,专门为院里拉些办公用品,有时也会为有需求的干警家里拉冬储大白菜和煤球之类的。当时的北京区县检察院大都如此。
“挎子”就成了我们经常用的外调工具,抢“挎子”也成了对书记员能力的考验。抢到的欣欣然一路冒着烟就走了,抢不到的悻悻然,骑上自行车一路摇着铃也走了。
要车不易,外调的准备工作就要格外细心。黑皮革文件夹是工作必需品,打开黑皮夹,右边装笔录纸,尺子;左边装红色印油盒,小刀;中间插两支钢笔,必要时还得外带一瓶墨水以备不时之需。做笔录有讲究,字迹要工整,纸面要干净,重点要突出。到了现场,手绘一张现场图,尺子就派上用场了。最后核对笔录时发现有错别字,用刀尖儿轻轻地刮掉然后用钢笔尾端蹭平滑,再把正确的字填上去,几乎看不出修改的痕迹。这在现今是绝对不可想象的,一字之改,嫌疑人没有确认摁手印,或非法证据排除,或涉嫌弄虚作假,后果严重。
有一次我们好不容易抢到“挎子”,开离单位有四五里地,突然发现没带印油,师傅惩罚我跑回去拿。那一次记忆深刻,从此再也不敢粗心大意,外调前该带的东西一件一件核对,写好的文书逐字校正外加朗读一遍。
那时候外调是件当然又平常的事儿,公安机关移送过来案件中的证据都要去一一核实,几乎没有把被害人、证人通知到院里来询问的。有一次我们骑自行车走了十几里路到一个村子去找被害人,从村东找到村西,最后是老村长带着我们到自留地里找到的,田埂路边的大杨树下就把笔录做了。
前几天,一个年轻的承办人向我汇报一件寻衅滋事案件,案情很简单:一个工程项目要被另一个开发商接管,执行经理找到保安公司队长,吃饭的过程中交代尽量用“软方法”。第二天一早在工地大门口会面时执行经理才发现来了60多名保安。进入工地后,执行经理简单安排几句就到一间办公室喝茶去了,结果外边双方保安发生打斗,造成原工地保安两个轻伤几个轻微伤。混乱中不知谁拉了闸断了电,也不知谁拆了监控。承办人滔滔不绝:此案经过向公安机关两次退补,无法认定执行经理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存疑不起诉。首先,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执行经理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无法证明之前他们有过商议使用暴力。第二,在案嫌疑人供述以及相关证人证实,发生打斗时执行经理确实不在现场,对现场发生的状况并不知情……我打断了承办人的汇报,问了几个简单的问题:你们去过现场吗?工地是相对开放的还是绝对封闭的?有现场图吗?执行经理去喝茶的办公室是楼房还是平房?距离现场多远?承办人支吾不清。我要求他们:现在,亲自去现场!第二天,承办人拿着现场图来见我,从图上看工地只有一排平房,打斗现场就在平房前空场,那间办公室距现场不足十米……
这个案件使我又想起当年的外调,田间地头、工厂车间、校园寝室等等,都曾留下过我们的足迹。现今,一个基层院的刑事案件比当年多百倍千倍,人员远不足当年的占比,案多人少,成了基层院的常态,但人员素能比当年高得多,别说法学学士,就连硕士博士也比比皆是。法律经过多次修订,执法理念也发生很大变化,但是,对关键证据的“亲历性”仍当坚持和强化,在审查关键证据时应认真听取嫌疑人辩解和律师意见、被害人和关键证人的证言、破案经过和鉴定人意见,把死板的书面证据还原成真实的现场细节。证据本身是实体公正的重要实现者,同时也承载着程序公正的重要使命,无论何时,至关重要。
感谢我第一任“师傅”,她教会我对检察官职业的态度,她叫侯月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