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隆安:一男子因妨害公务罪获刑11个月
邓铁军刘思彤
本报讯(记者邓铁军通讯员刘思彤)2月18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勇妨害公务案,隆安县检察院检察长马闯出庭支持公诉。经法院审理,张勇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案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南宁市首例作出判决的涉疫情妨害公务的刑事犯罪案件。
2月8日晚,被告人张勇驾驶摩托车送侄子回到隆安县城厢镇某小区时,由于二人未佩戴口罩欲直接进入小区,受到防疫检查点工作人员的劝阻。工作人员要求张勇配合检查,但其拒绝并辱骂、恐吓防疫工作人员。除辱骂、推打上前劝阻的执勤协警外,张勇还试图破坏防疫岗亭前的门禁杆,后被当场制服。案发后,隆安县检察院于2月13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勇,并于次日依法向隆安县法院提起公诉。
隆安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张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勇认罪认罚,归案后有悔改之意,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隆安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