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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机关对巡回法庭的监督制度的建议
2018-06-28 17:44:00  来源: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有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巡回法庭的监督。按照党中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目的是发挥跨行政区域审理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同时相应地设立巡回检察机关,存在巡回检察监督制度上的空白,不利于协调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

  检察机关加强对巡回法庭监督的必要性

  巡回监督,检察机关不能缺位。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落实宪法职责,建立健全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等法律监督体系,完善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更好体现法律监督职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始终关注的重要工作。设立巡回法庭是党中央审时度势,将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将矛盾化解在当地,切实加强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巡回法庭进行法律监督,是其职责所在,必须不留死角适时开展巡回监督。

  巡回审判,更需要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和监督。六个巡回法庭实行跨区域管辖,如第二巡回法庭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个省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二审、申请再审案件以及涉诉信访工作。巡回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审理的大多是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案件标的大、案情复杂、矛盾尖锐、影响面广,业务上需要检察机关予以大力配合。巡回法庭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试验田,采取扁平化管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充分放权给主审法官和合议庭。预防司法腐败的篱笆扎得越密越好,虽然有司法责任制的约束,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仍然是必要的。巡回监督,就是靠前监督、面对面监督,更能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加强巡回检察监督可以更好地促进巡回法庭的工作。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保证实现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下沉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可以将矛盾化解在当地,减轻首都信访压力。加强检察机关的巡回监督,可以保证巡回法庭依法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保证主审法官严格执法,保证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加强巡回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巡回检察机关的名称可以根据组织架构成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根据对应的原则,巡回检察机关可以称“巡回检察院(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或专职委员担任院(厅)长,正局级检察官任第一副厅长,下设由主任检察官带领的若干办案团队。鉴于业务量和人员配备数量的关系,也可以称“巡回检察办公室”或“巡回检察组”,由正厅级检察官担任主任或组长,下设由主任检察官带领的办案团队。加上综合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目前每个“巡回法庭”规模都在100人左右,各巡回检察机构总人数控制在60人以内为宜。

  巡回检察机关的办公地点有多种选择。最好是单独选址,这样便于管理,不受外界干扰,利于独立开展工作。如果派出人员较少,从快速组建的角度,也可以设在巡回法庭所在省份的省检察院,协调部分办公用房即可。另外,从方便监督的角度,在人员不多的情况下,设在巡回法庭也未尝不可,只需加挂巡回检察机关的牌子。当然,以上仅仅是目前权宜之计,从长远看还需要中央层面统筹考虑,更好地体现巡回检察机关的权威性、便捷性、专业性。

  巡回检察监督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信息来源于接受群众举报、接待群众控告申诉和申请再审、审查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等。最高人民检察院自己或指派下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是最正式的法律监督。按照划分的辖区,巡回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接受信访举报倾听群众意见、与巡回法庭干警座谈、参加庭审、列席主审法官会议、举办两庭(厅)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检察监督。通过巡回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也会进一步加强。

  加强对巡回法庭检察监督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实际出发,不能为了设立机构而设立机构。及时出台关于巡回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做到依法设立、依法履职。要本着精简机构、实事求是的精神,合理安排布局。巡回检察机关在数量和选址上应当与巡回法庭保持一致,具体办公用房面积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避免超标,更不能造成浪费。在选派主任检察官时科学测算工作量,依据职能确定人数,优中选优,机构不宜庞大。在其他司法辅助人员配备上精炼适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考虑主要从当地招聘,节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本部司法资源。

  坚持依法监督,监督到位而不越位。根据宪法定位,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法律监督和检察监督。监督以不妨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基础,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为目标,以改进审判工作作风为抓手。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已经建立了由机关纪委、监察局、中纪委驻院纪检组组成的一套体系,检察机关外部监督要考虑到与之衔接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的问题,可以督促过问;属于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及时依法监督。

  加强两高之间的配合,树立一盘棋思想。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序运行是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前提,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指标。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巡回检察机关可以及时了解和收集巡回区内各级检察机关反映的问题。同时,巡回检察机关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对涉及重大监督事项一般需按照程序上报本部。最终,两高要加强沟通交流,不断完善巡回检察监督机制,针对巡回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和潜在的问题苗头,及时研究防范纠正机制,为顺利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为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做出应有的贡献。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