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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公款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判处缓刑
2019-08-26 14:58:00  来源:检察日报

  贾永胜郭树合

  2018年12月,由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垦利区董集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某贪污案判决生效。该案是垦利区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也是刑诉法修改后该院办理的第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2018年3月,垦利区董集镇根据上级扶贫政策要求,拨付给辖区内两个家庭农场一笔扶贫连片开发项目资金,每个农场10万元。其中一家就是王某所在村的“百荷家庭农场”。

  根据乡镇扶贫工作安排,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协助镇政府落实扶贫工作的责任人,并且扶贫款需要经过村集体账户进行拨付,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根据镇政府工作安排协助落实。而此时的王某,正因为自己投资经营的“梦源家庭农场”前期鱼池虾苗投入太大,出现资金困难,有大量外债急需偿还而焦头烂额。在得知镇政府要拨付本村的“百荷家庭农场”10万元扶贫款后,王某觉得这笔钱村里无人知道,便打起了歪主意,想用这笔钱来解燃眉之急。于是,王某利用其协助镇政府发放扶贫资金的职务便利,采用骗取手段,将拨付给垦利区董集镇“百荷家庭农场”的10万元扶贫连片开发项目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2018年10月22日,垦利区监察委对王某立案调查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但对王某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可以按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等问题存有争议。我院应邀介入调查,并参与案件讨论,从该案的犯罪定性,到王某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主体身份认定,再到该案中是否存在同一事件要素重复评价的问题,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从而坚定了监察委调查人员办理此案的信心。同时,在部分关键证据的收集固定、嫌疑人的心理防线突破等方面,我们都给出了有益引导。

  2018年11月7日,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得益于前期我们和监察委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王某对于自己的罪行认识非常到位,如实供述犯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我院与监察委、法院进行了积极沟通,并听取了王某辩护人的意见,在工作衔接、证据把握、法律适用等方面达成一致认识的基础上,根据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决定对王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11月28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文书。11月30日,我院将此案提起公诉。12月13日,垦利区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根据检察院对王某犯罪事实认定和量刑建议进行当庭宣判,以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王某服从判决,并当庭表示不上诉。

  (讲述人系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