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孩子,从了解未检工作开始
2018-06-20 11:20: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今天我们来聊一个严肃又非常重要的话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犯可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到底什么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呢?未成年人犯罪后,又该用哪些法律知识来更好的解决问题呢?如果你不知道,就快拿小本本记下吧~

  什么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同时开展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检察工作。

  01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受理什么样的案件?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

  2. 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

  4.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 ;

  5. 在侦查、审判、刑事执行过程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

  6. 在校成年学生犯罪的案件,各地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不影响特殊政策和制度落实的前提下,确定是否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或者专人办理。

  02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检察官是什么样的?

  未检检察官除了具备从事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和帮教观护工作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以外,还应当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爱心、讲奉献、善沟通。

  03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工作模式是怎样的?

  “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一个未成年人如果涉嫌犯罪了,那么批捕、起诉、对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对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都是由未检部门的检察官负责。

  除办案之外 ,检察官们还要到学校去给未成年人上法制教育课,普及法律知识,教未成年人知法守法。

  04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哪些特殊的制度?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检察官对未成年人进行讯(询)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亲情会见制度

  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安排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进行亲情感化。

  法律援助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时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认真听取律师关于无罪、罪轻或者无批捕、起诉必要的意见。同时检察官要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刑事和解制度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要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检察官要进一步加强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的审查。公安机关没有收集移送上述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收集移送。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进行社会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起诉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机关对于已经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涉罪未成年人,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犯罪后表现以及年龄、处境等因素,认为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公共利益的,对其规定一定期限并附加履行义务,视其履行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项制度。

  量刑建议制度

  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可以综合衡量犯罪事实、情节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犯罪记录封存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有罪档案进行封存,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今天介绍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你都了解了吗~未成年人成长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有效避免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最好的方法还是多关心、多沟通,经常与孩子们聊聊天,听听他们有什么问题,让他们知道,我们永远在他们身边!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