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妻子婚后育有3个儿子,现均已成家。想当初含辛茹苦把他们拉扯大,就是为了防老。可哪知儿子们很不孝顺,对我们不尽赡养义务。如今我年事已高且丧失了劳动能力,身体状况较差,经常吃药打针,退休金根本不够用。因此想起诉儿子,要求他们给付赡养费,可3个儿子分别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听说民事案件的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我和老伴年事已高,不可能来回奔波于不同的城市。请问,我能否在自己的居住地法院起诉?
读者马友树
马友树读者: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说的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这些规定只是一般性规定。
对一些特殊民事诉讼案件则实行“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另外还规定了选择管辖。如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规定,都是出于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法院办案的考虑。基于这样一种立法精神,考虑到追索赡养费的多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你可以直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不必受“原告就被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