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后一定服从社区矫正规定,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听证会上,社区矫正对象秦某当场表示今后一定严格服从规定,规范从业。
6月,山东省莘县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无证驾驶”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的秦某,在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仍从事短途蔬菜运输,存在无证驾驶行为。同时,该院依托大数据,将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数据与司法局“智慧矫正”系统、公安交管部门卡口管理系统提取的数据进行比对,发现秦某的行为在社区矫正对象中并非个例。
通过数据比对,该院共清查出17人存在因犯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据此,莘县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莘县交管部门对17名社区矫正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院在实地走访、调查取证后,认为该17名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并不属于“情节严重”需要撤销缓刑的情形,但不撤销缓刑,能否与其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公众接受度相符?为进一步强化监督、消除争议点、澄清疑惑,6月23日,该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村民代表、律师等参加听证会。
听证员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讨论后,认为17名社区矫正对象均居住在农村,以驾驶三轮机动车运输销售农产品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行车环境多为蔬菜大棚、农田中的乡间小路,无证驾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予以处罚,但他们的主观目的是增加收入,驾驶环境也较为封闭,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暂不需要撤销缓刑。
听证会结束后,莘县检察院采纳听证意见,于7月5日向莘县司法局发出加强对涉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的检察建议书。8月16日,莘县司法局反馈已通过共享大数据平台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并加强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教育。
据了解,莘县检察院将联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厘清监管职责,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