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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感》:司法门内的一种言说
  来源:检察日报

  陈朝阳

  □真正的理想主义其实也是一种现实主义。在作者看来,司法观侧重内在审视,正义感注重外在体验,司法者须将正义观念付诸实现,否则,理想化为空谈。在实务操作上,作者依旧清醒:单纯照搬域外理论已不能解决实践问题。现在越来越需要立足于本土实践的,以原创性的法学理论指引实践。

  □程序问题看似细微、琐碎、无足轻重,实质关乎法律制度的具体落实,关乎法治目标的实现方式,不容有失,更不能轻慢。

  刘哲的作品《正义感》,与他的《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司法观》等著作贯通阅读,可以更细致地管窥一名检察官的知与行、思与辨,由此形成并强化对检察官的整体印象。对庐山真面目的探究,“山内”“山外”的不同视角,往往会得出不同结论。而没有固定视角的拘束,意味着可容纳更多的讨论空间。

  壹:他诉他思故他在

  “如我在诉”——流行司法领域直指人心的金句。本书与其说汇聚诸多法哲学思考,不如说归结为一本公诉人办案札记。从结构上来说,本书一分为二,先分主观与客观两方面进行阐述,再各分为二,形成本书观感、思维、程序、机制的“四章体”。

  基于经验形成逻辑法则,基于“人”透视司法。作者直言不讳地批评:机械套用法律的时候,司法者不仅是麻木的,更重要的是不愿意走出法律思维的舒适区,这是缺少开放性的体现。作者宏观地界定人性司法观:这是社会对我们的一种期待,是我们对人民的一份责任,实际上是在将良法与善治相结合,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诉求,它从需求侧的角度考量司法产品的设计理念和产品路线。

  用商业比拟司法,正义可以出产。商业规则强调公平竞争,“法治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它塑造了公平竞争的社会机制”。在制度安排方面,作者考量,“是不是保护好人”“是不是不让老实人吃亏”。

  对于潜规则与明规则的对决,可以“别人的不平”的共情代入感,影响对正义的观感,激发对正义的追求。融合法律经济学的需求与供给概念,梳理“顶包”冤错案件,主张强化对司法元规则的捍卫。顺着司法产品论述思路,作者直截了当地说:“司法官这个职业,办案质量才是生命。”

  “办案”实质是“办人”。作者细化说明:不起诉是对人的,不是对事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全部涉罪罪名的评价。不起诉可以说是对犯罪嫌疑人基于全部证据事实的整体评价。办案就要有整体判断的意识,要有识人的意识,而不仅仅是对案件事实的加减。

  作者的思考注重周延,涉及司法边缘。他观察到非律师的辩护人与辩护律师相比,在权利上有一定的差异,由此认为在没有人呼吁的时候,需要考虑沉默者的利益,需要考虑对非专业辩护权益的保护。从内在人员角度外延,他关注法科生,期待他们成为法律工作的新生力量。他们工作的性质虽属辅助,但间接影响司法决定与当事人命运,也需要承担责任。

  贰:深研醉驾他不休

  重罪案件大幅降低,轻罪案件大幅提升,现实司法总体态势如此。因为面广量大,醉驾与危险驾驶的种属关系被看淡,在标准不十分严格语境中,两者接近混同。案涉千家万户,本书作者大体用四分之一篇幅以醉驾和危险驾驶为主题反复论述。

  对交通安全的担忧和愤懑,作者心有戚戚。虽然久在刑事检察领域,作者离重刑主义立场较远,指出重刑并不能预防过失。他看到重刑主义不再是主流的正义观念,合理主义取而代之,主张给予比例性适当的刑罚,由其他替代措施处分,降低刑罚适用面。不宜以慢速社会的低风险容忍程度,要求高风险社会的高风险成本。在速度与秩序之间,应作出必要平衡。

  以酒精含量80mg/100m设定为危险驾驶入罪界限,简单直接明了。人们认识到唯酒精含量论的缺陷,同时担忧主观判断认定既增加执法难度,也会造成腐败,索性“一刀切”的标准由此获得了理解。但是,这样容易削弱刑罚的针对性,降低刑罚的威慑力。作者提出“在目前血液酒精含量的形式标准基础上,增加一些实质的标准,比如现场步态测试”。从频发程度入手,他将危险驾驶与伪证行为类比,剖析尊重司法和规则的根源。他认为,机械执法并不能预防腐败,却可能造成批量化的不近人情,不合常理。是否酿成严重事故,是否高速驾驶,是否长距离驾驶,是否大范围移动,是否只是挪车而已,在适用法律方面当有所区分。

  总结司法实践,作者认为公众需要真相,需要了解“真实动机”“真实背景”“真实逻辑”。“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家喻户晓。作者传达不为人熟知的事实:疲劳驾驶对交通安全威胁最大,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没有入刑。

  叁:一双慧眼向他借

  借鉴与抄袭本质不同,学习奠定超越基础。在法律共同体内部,不排斥具体争执,可选择借取作者“慧眼”,即便无需仰视,以同样情怀与担当,以法律技术力量,一路平视同行。

  司法办案彰显理想情怀。作者清醒总结,真正的理想主义其实也是一种现实主义。在作者看来,司法观侧重内在审视,正义感注重外在体验,司法者须将正义观念付诸实现,否则,理想化为空谈。在实务操作上,作者依旧清醒:单纯照搬域外理论已不能解决实践问题。现在越来越需要立足于本土实践的,以原创性的法学理论指引实践。作者倡导本土化法治:虽然法律是统一实施的,但实施起来是要接地气的。让法律入乡随俗并不是否定法律的统一性和普遍性,而是尊重法律的多元性,是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司法办案需要责任担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作者体认到:这些不可精简、不可归纳、不可言说的特性,就是证据问题的不可讨论性。看似结论武断,其实缘于担当的认知:只有躬身入局、体察真伪,才有资格断人清白、判人刑罚。过程与结果,孰更值得期待?作者理念坚定:程序问题看似细微、琐碎、无足轻重,实质关乎法律制度的具体落实,关乎法治目标的实现方式,不容有失,更不能轻慢。

  司法办案具有技术含量。正如作者书中说,“办案是看不会的”。他形象化地指出:“办”与“看”有显著的差异,拔牙与看人拔牙的区别,在于操作者的力道感。如果考察司法过程,作者坦白:没有什么一帆风顺的人生,大家都是咬牙挺过来的。靠得就是钢铁般的意志,就是必须起来的信念,要对自己负责的信念。作者直白概括司法过程:所有法律职业的经验都需要长时间积累。“办案的亲历性,归结于它的建构性和创造性”,在路遥与日久之后,清晰可见司法新人如何嬗变为出色的司法匠人,甚至司法大师。

  正义和幸福一样,归结为一种感觉。跳出司法看正义,总渴望正义如影相随。未必完全和作者处于同一频道,也未必同意他所有的观念。辩论比赛和法庭辩护不一样,当事人泪水,司法官的汗水,汇聚在书卷——包括法律文书和卷宗中,最终,凝聚在秉笔法治史的墨水之中。

  (作者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