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水利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强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推动新时代治水兴水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水利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水利部
2022年5月1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进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法治保障作用,加强对水利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要意义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保障国家水安全发表重要讲话,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先后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并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确立起国家“江河战略”,为河湖保护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专门对建立这一制度作了说明,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指出,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治理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特征。目前,妨碍行洪,非法取水,侵占河湖、堤防、水库库容,毁坏水库大坝,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威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动水利部门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形成行政和检察保护合力,共同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水利法治管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推进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支持水行政执法,共同维护水利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要依法全面履职,严格规范执法,协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明确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重点领域
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进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治理、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聚焦水利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加大协作力度,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点领域主要有:
(一)水旱灾害防御方面。主要包括:在水库库区内围垦、侵占库容;在河道、水库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非法设置拦河渔具,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蓄滞洪区内违法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水工程及跨河、穿河(堤)、临河的工程设施等。
(二)水资源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违法建设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封井或者回填,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依法实施生态用水调度等。
(三)河湖管理方面。主要包括:非法侵占河湖水域,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非法围垦河湖或者围河围湖造地,非法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等。
(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在水库大坝、堤防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采地下资源等;破坏、侵占、毁损有关水利设施;违法实施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等。
(五)水土保持方面。主要包括:违法造成水土流失,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反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行为,违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弃渣等。
(六)其他方面。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建立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一)会商研判。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检察机关定期开展工作会商,共同分析研判本区域本流域水事秩序和水利领域违法案件特点,研究协作任务和重点事项,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工作事项跨省级行政区的,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调相关省级检察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会商研判,强化流域统一治理管理;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单位的,通过联席会议、圆桌会议等形式共同会商研判。
(二)专项行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检察机关加强执法司法联动,在水事违法行为多发领域、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等,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共同维护水事秩序,提升治理水平。对跨流域或者跨区域、案情复杂或者办理难度较大等方面违法问题,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检察机关联合挂牌督办,共同推进问题整改。
(三)线索移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和评估日常监管、检查巡查、水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等渠道发现的违法问题线索,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协调处理难度大、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以及其他适合检察公益诉讼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水利领域违法问题线索,可以先行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磋商,督促依法处理;对跨行政区域或者重大敏感问题线索,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通报情况。线索处理结果应当相互通报。线索移送具体标准由省级检察机关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共同研究确定。
(四)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检察机关依法查阅、调取、复制水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检察机关需要水利专业技术支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或协调有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出具专业意见。涉及特别复杂或者跨省级行政区案件专业技术问题的,可以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助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出具专业意见。
(五)案情通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涉及水行政执法及公益诉讼案件的重大情况、舆情等,检察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对策措施,强化协调联动。检察机关发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能存在履职不到位或者违法风险隐患的,及时通报,督促其依法履职。根据行政机关执法需要,水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通报案件办理相关情况。
四、强化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工作统筹,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要素保障,抓好督促落实,推动构建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提升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建立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平台,统一对接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牵头协调流域线索移送、案情通报等协作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水利部,依托协作平台协调重大案件办理,指导推动流域水行政执法与跨省级行政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同开展。
(二)推进信息共享和技术协作。检察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共同建立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相衔接的信息交流平台,推进信息共享交换,实现相关数据、执法线索和专业技术联通。根据检察机关办案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供职责范围内有关监测数据、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及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信息。省级检察机关会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探索共建实验室,开展涉水司法鉴定、检测和评估等工作,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和技术规范。
(三)深化业务交流。检察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业务联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对接,拓宽交流沟通渠道和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专家库,互派业务骨干,协助或参与相关执法办案、业务培训、政策研究、挂职交流等。检察机关可聘请水行政执法人员或水利专家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办理相关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聘请检察官为普法讲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水利普法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检察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直播平台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情况和案件办理成效,不断巩固协作成果,扩大协作影响。联合开展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通过印发文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共同发布典型案例,有效发挥典型案例办理一件、影响一片、规范一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各省级检察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区域、本流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