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支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张吟丰陈泓锦稂丹丹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通讯员陈泓锦稂丹丹)近日,由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和平江县检察院共同支持起诉,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湖南省消保委)提起诉讼的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贺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该案系湖南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介绍,2020年1月至2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位于平江县的湖南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在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用个人资金从某省购进“飘安”牌口罩24万余个,并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销售,致使大量“飘安”牌口罩流入市场。
2020年3月,平江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相关线索后,经调查决定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进行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湖南省消保委获知该案情况后,表示愿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经检验,该“飘安”牌口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标准,系假冒伪劣产品,不具备相应防护功能。
2020年12月,平江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后贺某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湖南省消保委对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贺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同步支持起诉。
日前,由于贺某正在监狱服刑,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法院决定采取远程视频的方式对该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审理。庭审中,双方重点围绕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是否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贺某违法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侵权行为明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因案情较为复杂,法庭宣布择日宣判。